川自然资办函〔2021〕19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服务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大力推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落地落实,按照《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川自然资函〔2021〕689号)文件及部、省最新审查要求,对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服务指南》(川自然资发〔2019〕7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备案类)需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审批权限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项目,实行一次申请、合并办理、同时办结。不同层级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初始审查阶段合并受理和办理。其中一项需上报审查的,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另一项的办理情况。仅需单独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项目,可以单独申报、单独办理,并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厅办理。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其中,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在省级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扩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审查意见直接报自然资源厅。
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应当由自然资源厅负责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且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的建设项目,委托所在地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结果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授权或委托自然资源厅办理预审的,按规定不再委托市州办理,包括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项目。油气类项目实行备案制的,备案后可以打捆预审,打捆项目必须均在同一备案号清单内;推荐以县或市(项目较少时)为单位打捆申报预审。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应由自然资源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成都市部分审批权限的复函》(川办函〔2015〕72号)的规定,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论证报告和规划符合性审查等管理工作委托给成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待用地预审审查完毕后,由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1号)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九)《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十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十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十四)《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十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十六)《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
(十七)《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十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
(十九)《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二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19〕5号)
(二十一)《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川自然资函〔2021〕689号)
四、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电子 化格式 需纸质 材料 1 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表,逐项据实填写。 数据库表;PDF文档 是 2 申请报告 原件。详见文本格式模板。 PDF文档 是 3 市(州)、县(区) 初审意见 原件。详见文本格式模板。 PDF文档 是 4 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 究报告 编制可研报告的项目提供,装订成套。 PDF文档 是 5 项目建 设依据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备案文件等。 PDF文档 是 6 选址论 证报告 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并提供经论证后专家评审的意见。(与7、8、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 PDF文档 是 7 节地评 价报告 需开展节地评价的项目应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节地评价论证意见。(与6、8、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 PDF文档 是 8 踏勘论 证报告 需开展踏勘论证的项目应编制报告,并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踏勘论证意见。(与6、7、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 需开展踏勘论证的项目,应通过有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踏勘论证,并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PDF文档 是 9 占用生态 保护红线 不可避让 性论证报告 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需编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与6、7、8合并编制一个报告),并开展论证。通过论证后取得专家论证意见、省政府出具该项目对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的函。装订成套。 PDF文档 是 10 关于自然 保护地的 说明材料 占用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省级林草部门同意占用的意见函; 关于自然保护区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地的说明材料,即省林草局或出具初审意见的自然资源部门同级林草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关于项目用地范围套合自然保护地的说明(详见附件参考文本)。 PDF文档 是 11 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件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供按现行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的规划指标落实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按现行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的土地用途调整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PDF文档 是 12 项目用地红线坐标数据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拐点坐标。 数据库表 否 13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图纸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相关图件; 涉及规划选址的,项目若符合法定城乡规划,属地规划主管部门须附法定规划有关图纸,并标注位置和加盖规划主管部门公章; 规划批复:提供所依据规划的法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PDF文档 是 14 选址意见书附图 **项目选址(选线)位置图A3/A4图纸2张,其中1张盖编制单位公章。需开展城乡规划影响论证的建设项目,论证通过后应在盖章图纸空白处注明“该项目选址(选线)位置图符合专家评审会要求”。 纸质文件 是 15 光盘 所有材料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包括申请、预审初审意见、论证会专家意见等文件)。 光盘刻盘 是
备注:1.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并联审批资料清单提交。
2.自然资源厅初审的建设项目,报自然资源部预审时填报自然资源部定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五、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或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28—85918857
办公地址: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区(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6楼大厅31号窗口
六、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 时限 |
办理 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可选择三种方式向自然资源厅申请:1.到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自然资源厅接件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将全套资料邮寄到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自然资源厅接件窗口;3.在四川省“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5个工作日内 |
受理 人员 |
以窗口受理为例: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到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补正,或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12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需要补充资料或补充说明相关问题,或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的,出具《补正告知书》,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予以退件。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厅领导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报自然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的,在自然资源部出具用地预审批复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报部审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窗口制证人员 |
办理结果电话告知,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可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报件受理凭证到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受理后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份
十、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8—87036272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区(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6楼大厅31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8—85918857
网上查询:www.sczwfw.gov.cn
十四、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一次性提交纸质资料
十五、附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表(非改扩建项目)
川自然资办函〔2021〕19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服务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大力推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落地落实,按照《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川自然资函〔2021〕689号)文件及部、省最新审查要求,对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服务指南》(川自然资发〔2019〕7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备案类)需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审批权限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项目,实行一次申请、合并办理、同时办结。不同层级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初始审查阶段合并受理和办理。其中一项需上报审查的,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另一项的办理情况。仅需单独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项目,可以单独申报、单独办理,并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厅办理。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其中,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在省级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扩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审查意见直接报自然资源厅。
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应当由自然资源厅负责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且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的建设项目,委托所在地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结果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授权或委托自然资源厅办理预审的,按规定不再委托市州办理,包括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项目。油气类项目实行备案制的,备案后可以打捆预审,打捆项目必须均在同一备案号清单内;推荐以县或市(项目较少时)为单位打捆申报预审。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应由自然资源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成都市部分审批权限的复函》(川办函〔2015〕72号)的规定,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论证报告和规划符合性审查等管理工作委托给成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待用地预审审查完毕后,由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1号)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九)《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十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十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十四)《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十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十六)《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
(十七)《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十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
(十九)《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二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19〕5号)
(二十一)《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川自然资函〔2021〕689号)
四、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电子 化格式 需纸质 材料 1 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表,逐项据实填写。 数据库表;PDF文档 是 2 申请报告 原件。详见文本格式模板。 PDF文档 是 3 市(州)、县(区) 初审意见 原件。详见文本格式模板。 PDF文档 是 4 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 究报告 编制可研报告的项目提供,装订成套。 PDF文档 是 5 项目建 设依据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备案文件等。 PDF文档 是 6 选址论 证报告 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并提供经论证后专家评审的意见。(与7、8、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 PDF文档 是 7 节地评 价报告 需开展节地评价的项目应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节地评价论证意见。(与6、8、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 PDF文档 是 8 踏勘论 证报告 需开展踏勘论证的项目应编制报告,并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踏勘论证意见。(与6、7、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 需开展踏勘论证的项目,应通过有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踏勘论证,并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PDF文档 是 9 占用生态 保护红线 不可避让 性论证报告 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需编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与6、7、8合并编制一个报告),并开展论证。通过论证后取得专家论证意见、省政府出具该项目对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的函。装订成套。 PDF文档 是 10 关于自然 保护地的 说明材料 占用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省级林草部门同意占用的意见函; 关于自然保护区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地的说明材料,即省林草局或出具初审意见的自然资源部门同级林草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关于项目用地范围套合自然保护地的说明(详见附件参考文本)。 PDF文档 是 11 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件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供按现行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的规划指标落实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按现行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的土地用途调整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PDF文档 是 12 项目用地红线坐标数据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拐点坐标。 数据库表 否 13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图纸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相关图件; 涉及规划选址的,项目若符合法定城乡规划,属地规划主管部门须附法定规划有关图纸,并标注位置和加盖规划主管部门公章; 规划批复:提供所依据规划的法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PDF文档 是 14 选址意见书附图 **项目选址(选线)位置图A3/A4图纸2张,其中1张盖编制单位公章。需开展城乡规划影响论证的建设项目,论证通过后应在盖章图纸空白处注明“该项目选址(选线)位置图符合专家评审会要求”。 纸质文件 是 15 光盘 所有材料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包括申请、预审初审意见、论证会专家意见等文件)。 光盘刻盘 是
备注:1.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并联审批资料清单提交。
2.自然资源厅初审的建设项目,报自然资源部预审时填报自然资源部定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五、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或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28—85918857
办公地址: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区(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6楼大厅31号窗口
六、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 时限 |
办理 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可选择三种方式向自然资源厅申请:1.到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自然资源厅接件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将全套资料邮寄到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自然资源厅接件窗口;3.在四川省“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5个工作日内 |
受理 人员 |
以窗口受理为例: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到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补正,或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12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需要补充资料或补充说明相关问题,或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的,出具《补正告知书》,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予以退件。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厅领导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报自然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的,在自然资源部出具用地预审批复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报部审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窗口制证人员 |
办理结果电话告知,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可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报件受理凭证到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受理后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份
十、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8—87036272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区(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6楼大厅31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8—85918857
网上查询:www.sczwfw.gov.cn
十四、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一次性提交纸质资料
十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