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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1-03-15
  • 发布日期:2021-03-15
  • 文  号:川自然资办函〔2021〕3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5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办函〔2021〕3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

为加快完善矿业领域社会诚信建设,更好地发挥信用体系在支持“放管服”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2021年我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精神若干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有关出让登记权限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辖区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

二、加强组织管理,健全齐抓共管的协同机制

信息公示工作是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综合监督的重要抓手,涉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业权管理、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行业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职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信息公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考核内容,按照“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管理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环节依职责认真把关,视工作需要可派员参与实地核查,把信息公示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共享共用共管的基础性平台。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单位处理,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

三、理清公示底数,主动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服务

本年度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截止日期延长至4月30日,各地应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要求,认真组织,加强培训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督促提醒与服务指导,积极通过各类媒体报刊、新媒体等加强宣传,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认识和参与度。

为确保公示工作顺利完成,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应公示矿业权数量认真进行核实。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及限产等政策性原因关停的和202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不纳入本年度应公示矿业权范围,逐级上报至省厅将填报标识更改为“禁填报”。

矿业权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已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的探矿权、已关闭的矿山或被兼并矿业权,逐级上报至省厅将填报标识更改为“禁填报”。

矿业权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填报标识为“禁填报”的矿业权,逐级上报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将填报标识更改为“应填报”,并提醒矿业权人进行填报。

底数中有遗漏的矿业权,逐级上报至省厅,由省厅报部信息中心在底数中进行添加。

四、增强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提高监管效能

填报公示结束后,省厅将随机摇号确定矿业权抽查名单,对随机摇号确定的矿业权必须进行实地核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厅随机摇号时,有增加随机抽查覆盖面、侧重抽查矿种、重点区域等需求的,可在3月31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方案上报至省厅,省厅在制定摇号方案时进行统筹考虑。

五、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实地核查工作

实地核查工作是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如实进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重要手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抽查的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异常名录中的矿业权要实现实地核查全覆盖,严重违法名单中的矿业权通过增加核查次数等方式督促整改。鼓励采用数据分析对比、遥感影像、无人机等手段,提升核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按照《通知》要求,信息公示核查不再对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情况和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加强异常名录管理,督促矿业权人整改

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是信息公示工作的核心工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严格管理、及时决议,避免核查结果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的,要说明列入事由,形成专门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中的矿业权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实行内部管理,不再公开,已经本人同意的,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后公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在确定年度抽查名单前要组织对行政区内已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现状进行认真梳理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管理机关,由管理机关按程序移出异常名录:(1)已注销或已公告废止的;(2)被并入其他矿业权的;(3)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和限产等原因政策性关停的;(4)因未按期公示原因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人已补报公示的;(5)违法违规、义务履行不到位等情况已证实整改完毕的。

各地要加大力度督促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整改,畅通矿业权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渠道,对矿业权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其登记管理部门要及时按照实地核查要求认真核实矿业权人是否整改到位,并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部、省颁证的矿业权整改后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书面提请省厅移出异常名录。

七、落实相关规定,严格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辖区内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的矿业权,查实后按颁证权限进行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部、省颁证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将核实情况上报省厅按程序作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情况查实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决议,符合移出异常名录条件的要及时移出,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要及时列入,避免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

拟将矿业权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事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同时以电话形式告知矿业权人。公示内容应包含列入事由、依据和矿业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矿业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矿业权人反馈结果。根据矿业权人在公示系统中填报的或矿业权登记的联系电话信息,法定工作时间内在不同时段三次以上无法取得联系,且矿业权人未通过其他渠道反馈信息的,以公示结果为准。

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时,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列入决定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决定文书应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八、其他事项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信息公示工作顺利进行,并对矿业权人填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归纳汇总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认真总结全年工作,于10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厅矿保处。绿色矿山专项检查工作由省厅另行安排。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联系人:厅矿保处,杨锋林,联系电话:87036196;省储量评审中心,周龙,联系电话:18180677991)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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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川自然资办函〔2021〕3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

为加快完善矿业领域社会诚信建设,更好地发挥信用体系在支持“放管服”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2021年我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精神若干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有关出让登记权限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辖区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

二、加强组织管理,健全齐抓共管的协同机制

信息公示工作是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综合监督的重要抓手,涉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业权管理、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行业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职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信息公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考核内容,按照“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管理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环节依职责认真把关,视工作需要可派员参与实地核查,把信息公示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共享共用共管的基础性平台。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单位处理,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

三、理清公示底数,主动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服务

本年度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截止日期延长至4月30日,各地应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要求,认真组织,加强培训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督促提醒与服务指导,积极通过各类媒体报刊、新媒体等加强宣传,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认识和参与度。

为确保公示工作顺利完成,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应公示矿业权数量认真进行核实。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及限产等政策性原因关停的和202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不纳入本年度应公示矿业权范围,逐级上报至省厅将填报标识更改为“禁填报”。

矿业权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已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的探矿权、已关闭的矿山或被兼并矿业权,逐级上报至省厅将填报标识更改为“禁填报”。

矿业权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填报标识为“禁填报”的矿业权,逐级上报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将填报标识更改为“应填报”,并提醒矿业权人进行填报。

底数中有遗漏的矿业权,逐级上报至省厅,由省厅报部信息中心在底数中进行添加。

四、增强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提高监管效能

填报公示结束后,省厅将随机摇号确定矿业权抽查名单,对随机摇号确定的矿业权必须进行实地核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厅随机摇号时,有增加随机抽查覆盖面、侧重抽查矿种、重点区域等需求的,可在3月31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方案上报至省厅,省厅在制定摇号方案时进行统筹考虑。

五、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实地核查工作

实地核查工作是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如实进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重要手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抽查的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异常名录中的矿业权要实现实地核查全覆盖,严重违法名单中的矿业权通过增加核查次数等方式督促整改。鼓励采用数据分析对比、遥感影像、无人机等手段,提升核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按照《通知》要求,信息公示核查不再对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情况和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加强异常名录管理,督促矿业权人整改

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是信息公示工作的核心工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严格管理、及时决议,避免核查结果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的,要说明列入事由,形成专门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中的矿业权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实行内部管理,不再公开,已经本人同意的,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后公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在确定年度抽查名单前要组织对行政区内已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现状进行认真梳理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管理机关,由管理机关按程序移出异常名录:(1)已注销或已公告废止的;(2)被并入其他矿业权的;(3)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和限产等原因政策性关停的;(4)因未按期公示原因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人已补报公示的;(5)违法违规、义务履行不到位等情况已证实整改完毕的。

各地要加大力度督促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整改,畅通矿业权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渠道,对矿业权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其登记管理部门要及时按照实地核查要求认真核实矿业权人是否整改到位,并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部、省颁证的矿业权整改后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书面提请省厅移出异常名录。

七、落实相关规定,严格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辖区内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的矿业权,查实后按颁证权限进行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部、省颁证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将核实情况上报省厅按程序作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情况查实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决议,符合移出异常名录条件的要及时移出,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要及时列入,避免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

拟将矿业权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事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同时以电话形式告知矿业权人。公示内容应包含列入事由、依据和矿业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矿业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矿业权人反馈结果。根据矿业权人在公示系统中填报的或矿业权登记的联系电话信息,法定工作时间内在不同时段三次以上无法取得联系,且矿业权人未通过其他渠道反馈信息的,以公示结果为准。

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时,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列入决定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决定文书应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八、其他事项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信息公示工作顺利进行,并对矿业权人填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归纳汇总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认真总结全年工作,于10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厅矿保处。绿色矿山专项检查工作由省厅另行安排。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联系人:厅矿保处,杨锋林,联系电话:87036196;省储量评审中心,周龙,联系电话:1818067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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