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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3-03-20
  • 发布日期:2023-03-21
  • 文  号:川自然资办发〔2023〕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1 来源:综合执法监督局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办发〔2023〕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办法》已经2023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全省自然资源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秩序,依据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自然资办发〔202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发生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案件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由厅综合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厅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厅相关处(室、局)按照职能职责协同办理,四川省纪委监委驻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

二、挂牌督办案件情形

(一)严重违反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法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四)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性质恶劣的;

(六)公众反映强烈、负面社会影响广泛的;

(七)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三、挂牌督办案件核定

(一)案件线索来源。通过上级交办、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下级上报、部门移送等渠道,厅执法局获取案件线索。

(二)案件筛选及呈批。厅执法局认为应该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应先行组织核实违法主体和主要事实。符合挂牌督办情形的,厅执法局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定。

(三)通知下达及公开。经审定同意挂牌督办的,厅执法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厅办公室名义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违法案件通知,并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相关市(州)纪委监委及驻厅纪检监察组。通知内容应包括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挂牌督办要求、联系人等。

挂牌督办违法案件信息由厅执法局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挂牌督办案件查处

(一)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通知,应及时按照挂牌督办要求组织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得下转办理。调查处理意见应于挂牌督办之日起40日内报送省厅,案情特别复杂的,报请省厅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调查处理中遇到重大或复杂情况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汇报。挂牌督办期间,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厅报告案件调查处理进展。

(二)厅执法局指定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市(州)调查处理意见的初审,初审意见经厅执法局召开案件会审会讨论后形成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厅相关处(室、局)意见;厅执法局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及时反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省厅反馈意见后,及时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及对外公开材料书面报送省厅。厅执法局将案件办理结果回复交办(转办)单位,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行政执法决定执行到位后,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省厅。

五、挂牌督办案件跟踪督导

(一)厅执法局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案件整改落实完成前实行周调度机制;跟踪督导期间应派员现场查看核实,必要时可会同厅相关处(室、局)派员现场督办。

(二)挂牌督办期间,省厅根据案件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暂停办理与案件有关的自然资源审批或登记发证手续;

2.建议相关部门依法暂停受理与案件有关的审批或登记发证手续,已经受理的暂停审查。

(三)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挂牌督办案件推诿拖延、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省厅将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直接查办;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六、公开通报案件

(一)省厅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公开通报全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通报案件一般在案件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后进行。

(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省厅报送2件公开通报案例材料;案件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等采用了新技术、新方法的,违法类型较为少见的,案件查处中与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的,案件起到良好社会效果的,及其他对自然资源执法工作具有引导促进意义的案例应优先上报。

(三)厅执法局从市(州)上报的案例、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等渠道,筛选拟公开通报的案件,拟制公开通报材料,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公开通报案件材料内容一般应包括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立案情况,查处及执行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四)经审定,同意公开通报的案件,由厅执法局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通报案件情况。必要时,省厅可联合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进行联合公开通报。

七、其他

(一)根据相关规定,省厅挂牌督办土地类案件情况纳入全省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等相关工作考核。

(二)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需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的其他自然资源违规问题,厅相关处(室、局)可按职能职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XXXX案件的通知(参考模板)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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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来源:综合执法监督局

川自然资办发〔2023〕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办法》已经2023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全省自然资源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秩序,依据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自然资办发〔202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发生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案件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由厅综合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厅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厅相关处(室、局)按照职能职责协同办理,四川省纪委监委驻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

二、挂牌督办案件情形

(一)严重违反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法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四)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性质恶劣的;

(六)公众反映强烈、负面社会影响广泛的;

(七)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三、挂牌督办案件核定

(一)案件线索来源。通过上级交办、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下级上报、部门移送等渠道,厅执法局获取案件线索。

(二)案件筛选及呈批。厅执法局认为应该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应先行组织核实违法主体和主要事实。符合挂牌督办情形的,厅执法局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定。

(三)通知下达及公开。经审定同意挂牌督办的,厅执法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厅办公室名义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违法案件通知,并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相关市(州)纪委监委及驻厅纪检监察组。通知内容应包括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挂牌督办要求、联系人等。

挂牌督办违法案件信息由厅执法局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挂牌督办案件查处

(一)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通知,应及时按照挂牌督办要求组织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得下转办理。调查处理意见应于挂牌督办之日起40日内报送省厅,案情特别复杂的,报请省厅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调查处理中遇到重大或复杂情况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汇报。挂牌督办期间,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厅报告案件调查处理进展。

(二)厅执法局指定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市(州)调查处理意见的初审,初审意见经厅执法局召开案件会审会讨论后形成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厅相关处(室、局)意见;厅执法局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及时反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省厅反馈意见后,及时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及对外公开材料书面报送省厅。厅执法局将案件办理结果回复交办(转办)单位,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行政执法决定执行到位后,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省厅。

五、挂牌督办案件跟踪督导

(一)厅执法局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案件整改落实完成前实行周调度机制;跟踪督导期间应派员现场查看核实,必要时可会同厅相关处(室、局)派员现场督办。

(二)挂牌督办期间,省厅根据案件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暂停办理与案件有关的自然资源审批或登记发证手续;

2.建议相关部门依法暂停受理与案件有关的审批或登记发证手续,已经受理的暂停审查。

(三)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挂牌督办案件推诿拖延、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省厅将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直接查办;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六、公开通报案件

(一)省厅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公开通报全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通报案件一般在案件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后进行。

(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省厅报送2件公开通报案例材料;案件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等采用了新技术、新方法的,违法类型较为少见的,案件查处中与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的,案件起到良好社会效果的,及其他对自然资源执法工作具有引导促进意义的案例应优先上报。

(三)厅执法局从市(州)上报的案例、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等渠道,筛选拟公开通报的案件,拟制公开通报材料,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公开通报案件材料内容一般应包括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立案情况,查处及执行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四)经审定,同意公开通报的案件,由厅执法局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通报案件情况。必要时,省厅可联合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进行联合公开通报。

七、其他

(一)根据相关规定,省厅挂牌督办土地类案件情况纳入全省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等相关工作考核。

(二)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需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的其他自然资源违规问题,厅相关处(室、局)可按职能职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XXXX案件的通知(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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