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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0-05-21
  • 发布日期:2020-05-21
  • 文  号:川自然资办发〔2020〕1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1 来源: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办发〔2020〕1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关于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精神,全力做好过渡期征地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优化报件材料

(一)取消部分上报材料。一是取消原城市(乡镇)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区人民政府请示。二是取消原城市(乡镇)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

(二)改进部分上报材料。一是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统一以批次建设用地上报。二是单独选址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调整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规范部分上报材料。一是增减挂钩建新区土地征收城镇建新区实施方案随件报批的需同步上报城镇建新区实施方案。二是单独选址项目无用地标准或超标准项目需上报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三是报部审查的单独选址项目需上报审查报告代拟稿。

(四)调整后需上报的材料。一是调整后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三方案”或“一书一方案”;3.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4.增减挂钩建新区土地征收城镇建新区实施方案(随件上报);5.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二是调整后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四方案”;3.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7.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符合规划项目);9.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无用地标准或超标准项目);10.审查报告代拟稿(报部项目)。

二、完善审查内容

(一)改进征地报批前置程序审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报批前须完成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未按规定完成征地前置程序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审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申报2020年征地报件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文件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三)增加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审查。市、县人民政府拟申请项目用地需征收土地时,应对该项目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况进行说明,作为可依法实施征收的审批依据。

三、规范报批程序

(一)统一文本格式。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制定的请示文本格式撰写请示文件(附件2-1、2-2、2-3)。未按规定格式申报的报件,省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将不予受理。

(二)规范申报方式。实行建设用地无纸化网上报批:成都、宜宾、眉山、巴中、资阳、广安、凉山等7个市(州)采取建设用地三级联网审批方式上报;自贡、攀枝花、泸州等14个市(州)通过建设用地远程直报系统上报。2020年建立三级联网审批系统的市(州),也可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上报。省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负责建设用地申报的受理工作并审查报件是否涉密,非涉密件受理电子报件,涉密件只受理纸质报件。

四、落实工作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工作主体,对征地报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市县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负责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前的具体工作,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报批中,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既要提高效率、缩短周期,更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要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加强用地批后实施监管,建立用地审查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用地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然资源厅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批后抽查、实地核查、部门联动等多种形式,对各地审查把关是否到位、承诺事项是否落实、门户网站发布的征地相关信息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监督;实行报件质量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账,对报件质量差、补正多、不据实上报等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确保报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配套的法规政策规定出台后作废。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国家政策办理

附件:1-1.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2.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年第﹡﹡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

2-2.﹡﹡县(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

2-3.﹡﹡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年第﹡﹡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土地征收)的请

附件(汇总)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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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1 来源:

川自然资办发〔2020〕1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关于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精神,全力做好过渡期征地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优化报件材料

(一)取消部分上报材料。一是取消原城市(乡镇)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区人民政府请示。二是取消原城市(乡镇)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

(二)改进部分上报材料。一是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统一以批次建设用地上报。二是单独选址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调整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规范部分上报材料。一是增减挂钩建新区土地征收城镇建新区实施方案随件报批的需同步上报城镇建新区实施方案。二是单独选址项目无用地标准或超标准项目需上报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三是报部审查的单独选址项目需上报审查报告代拟稿。

(四)调整后需上报的材料。一是调整后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三方案”或“一书一方案”;3.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4.增减挂钩建新区土地征收城镇建新区实施方案(随件上报);5.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二是调整后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四方案”;3.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7.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符合规划项目);9.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无用地标准或超标准项目);10.审查报告代拟稿(报部项目)。

二、完善审查内容

(一)改进征地报批前置程序审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报批前须完成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未按规定完成征地前置程序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审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申报2020年征地报件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文件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三)增加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审查。市、县人民政府拟申请项目用地需征收土地时,应对该项目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况进行说明,作为可依法实施征收的审批依据。

三、规范报批程序

(一)统一文本格式。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制定的请示文本格式撰写请示文件(附件2-1、2-2、2-3)。未按规定格式申报的报件,省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将不予受理。

(二)规范申报方式。实行建设用地无纸化网上报批:成都、宜宾、眉山、巴中、资阳、广安、凉山等7个市(州)采取建设用地三级联网审批方式上报;自贡、攀枝花、泸州等14个市(州)通过建设用地远程直报系统上报。2020年建立三级联网审批系统的市(州),也可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上报。省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负责建设用地申报的受理工作并审查报件是否涉密,非涉密件受理电子报件,涉密件只受理纸质报件。

四、落实工作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工作主体,对征地报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市县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负责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前的具体工作,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报批中,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既要提高效率、缩短周期,更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要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加强用地批后实施监管,建立用地审查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用地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然资源厅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批后抽查、实地核查、部门联动等多种形式,对各地审查把关是否到位、承诺事项是否落实、门户网站发布的征地相关信息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监督;实行报件质量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账,对报件质量差、补正多、不据实上报等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确保报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配套的法规政策规定出台后作废。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国家政策办理

附件:1-1.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2.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年第﹡﹡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

2-2.﹡﹡县(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

2-3.﹡﹡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年第﹡﹡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土地征收)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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