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办发〔2020〕3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已经2020年第2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厅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围绕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将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贯穿于政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设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和中央部省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由办公室(保密办)、综合处、法规处(审批处)、厅信息中心、厅宣教中心、省自然资源资料馆组成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办公室。
(一)办公室(公开办、保密办)负责拟订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组织编制厅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协调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按规定做好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各项工作;负责推进厅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落实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承担对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以及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指导。
(二)综合处负责厅自然资源公报的组织编制。
(三)法规处(审批处)负责政务公开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按照“谁行为、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
(四)厅宣教中心负责厅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协助舆情处置等工作,负责厅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厅管媒体平台的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五)厅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的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工作。
(六)省自然资源资料馆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查询提供,以及已办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归档保管。
第六条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主体责任,认真依法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积极办理主动公开、政策解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事项。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厅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应按照厅职能职责、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社会关切事项进行编制,制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更新。厅政务公开基本目录由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构成。
第八条 以下内容应当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清单。
(一)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政策文件及其政策解读。
(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权力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审批结果以及申请审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自然资源重点领域事项信息,包含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地质勘查、地灾防治、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
(四)自然资源领域专项工作信息。
(五)自然资源领域新闻动态。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构设置、领导介绍、部门的主要职能、联系方式,自然资源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地点等。
(八)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等其他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自然资源管理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以下内容应当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 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第十条 对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的事项,应按照明确的主动公开内容、主体、依据、时限、方式、形式等要素,加强对信息的主动公开;对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应规范管理,加强保护。
第十一条 对制定的政策或编制的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正式决定前进行预公开。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按照“谁提供、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拟公开事项的内容审查,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拟公开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信息准确一致。
信息主动公开后,主办单位应当跟踪维护,保持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按照“统一接收登记,分工协同办理”的原则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公开办负责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文书的接收、审查流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文书实行单列管理、专项运转,实现收文登记与发文审核的一体化记录、全流程闭环管理。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办单位、配合单位,按照申请事项涉及的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职能职责确定。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有关事项,答复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公开办审签,并及时答复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配合单位应按照分工提供答复意见,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统一答复。答复告知书应当包括申请接收时间、申请内容、答复依据、答复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主办单位(含配合单位)、保密办、公开办按照分工对答复内容层层把关。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文书档案资料应定期清理和按年度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公文拟制单位负责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建议,对拟不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
办公室(公开办)在公文审核环节对公文公开属性进行把关。对未提出公开属性建议,以及建议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删减后公开但未说明理由或未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的,予以退文。
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印发后,除对公开时机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公文拟制单位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在厅门户网站等载体渠道公开。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单位在起草、审议、印发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厅或厅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起草、审议、发布相关政策解读方案、政策解读材料。
政策解读应准确传达文件精神,强化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语言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平实生动,把事情讲清楚、讲透彻,全面提高解读质量。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强化重大舆情应对预案管理,实时监测自然资源领域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社会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疑虑、误解,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通过网上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正面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恶意炒作造成不良影响。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主办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澄清。
第十七条 对厅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政务公开主办单位应邀请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司法机构人员等研商解决。
第五章 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对重要信息及热点问题有序发布。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厅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权威信息上网发布工作,对明确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健全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机制,积极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更加符合传播规律的方式发布信息。不断优化网站栏目页面设置,完善检索、下载和数据互联互通功能。
第二十条 着力建设基于厅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交流新渠道,规范信息发布、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通过自然资源公报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扩大发布信息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开办对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履行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主动公开责任落实情况和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厅绩效考核评分参考依据;对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定期抽查机制,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应按年度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平台建设等经费纳入厅预算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川自然资办发〔2020〕3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已经2020年第2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厅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围绕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将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贯穿于政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设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和中央部省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由办公室(保密办)、综合处、法规处(审批处)、厅信息中心、厅宣教中心、省自然资源资料馆组成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办公室。
(一)办公室(公开办、保密办)负责拟订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组织编制厅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协调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按规定做好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各项工作;负责推进厅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落实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承担对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以及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指导。
(二)综合处负责厅自然资源公报的组织编制。
(三)法规处(审批处)负责政务公开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按照“谁行为、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
(四)厅宣教中心负责厅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协助舆情处置等工作,负责厅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厅管媒体平台的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五)厅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的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工作。
(六)省自然资源资料馆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查询提供,以及已办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归档保管。
第六条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主体责任,认真依法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积极办理主动公开、政策解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事项。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厅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应按照厅职能职责、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社会关切事项进行编制,制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更新。厅政务公开基本目录由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构成。
第八条 以下内容应当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清单。
(一)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政策文件及其政策解读。
(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权力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审批结果以及申请审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自然资源重点领域事项信息,包含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地质勘查、地灾防治、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
(四)自然资源领域专项工作信息。
(五)自然资源领域新闻动态。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构设置、领导介绍、部门的主要职能、联系方式,自然资源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地点等。
(八)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等其他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自然资源管理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以下内容应当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 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第十条 对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的事项,应按照明确的主动公开内容、主体、依据、时限、方式、形式等要素,加强对信息的主动公开;对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应规范管理,加强保护。
第十一条 对制定的政策或编制的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正式决定前进行预公开。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按照“谁提供、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拟公开事项的内容审查,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拟公开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信息准确一致。
信息主动公开后,主办单位应当跟踪维护,保持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按照“统一接收登记,分工协同办理”的原则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公开办负责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文书的接收、审查流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文书实行单列管理、专项运转,实现收文登记与发文审核的一体化记录、全流程闭环管理。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办单位、配合单位,按照申请事项涉及的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职能职责确定。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有关事项,答复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公开办审签,并及时答复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配合单位应按照分工提供答复意见,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统一答复。答复告知书应当包括申请接收时间、申请内容、答复依据、答复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主办单位(含配合单位)、保密办、公开办按照分工对答复内容层层把关。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文书档案资料应定期清理和按年度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公文拟制单位负责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建议,对拟不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
办公室(公开办)在公文审核环节对公文公开属性进行把关。对未提出公开属性建议,以及建议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删减后公开但未说明理由或未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的,予以退文。
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印发后,除对公开时机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公文拟制单位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在厅门户网站等载体渠道公开。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单位在起草、审议、印发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厅或厅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起草、审议、发布相关政策解读方案、政策解读材料。
政策解读应准确传达文件精神,强化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语言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平实生动,把事情讲清楚、讲透彻,全面提高解读质量。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强化重大舆情应对预案管理,实时监测自然资源领域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社会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疑虑、误解,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通过网上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正面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恶意炒作造成不良影响。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主办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澄清。
第十七条 对厅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政务公开主办单位应邀请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司法机构人员等研商解决。
第五章 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对重要信息及热点问题有序发布。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厅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权威信息上网发布工作,对明确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健全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机制,积极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更加符合传播规律的方式发布信息。不断优化网站栏目页面设置,完善检索、下载和数据互联互通功能。
第二十条 着力建设基于厅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交流新渠道,规范信息发布、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通过自然资源公报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扩大发布信息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开办对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履行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主动公开责任落实情况和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厅绩效考核评分参考依据;对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定期抽查机制,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应按年度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平台建设等经费纳入厅预算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