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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19-06-12
  • 发布日期:2019-06-14
  • 文  号:川自然资办发〔2019〕2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办发〔2019〕2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域内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其他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其新增耕地核定办法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16)《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有关标准及规范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中间验收成果等作为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分为初验、验收两个阶段。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初验前,县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项目进 行自查。项目验收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相关技术单位进行技术核查。项目验收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省国土 整治中心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三章  初验

第七条  项目自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出的初验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财政及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并在此期间对初验合格项目出具初验意见。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初验。项目单项工程初验比例应达到100%。

第八条 项目申请初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项目自查合格;

(三)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合格;

(四)竣工报告及有关资料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五)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已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并签订管护协议。

第九条 项目初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工作总结报告情况;

(三)检查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程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设计及变更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要求,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四)审查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五)检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六)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条  项目初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低于5人,其中土地、农业、水利等专业人员应不低于验收组总人数的2/3;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查看项目完成情况;

(四)查阅项目相关资料;

(五)召开验收组会议,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项目实施情况质询;

(六)验收组集中讨论,对初验合格的项目出具初验意见并签字,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出具限期整改意见;

(七)验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就初验情况交换意见。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一条  初验合格后,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确定相关技术单位开展项目技术核查,并出具技术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  技术核查单位应对工程数量是否与规划设计及变更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有关技术要求、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项目资金预算执 行及使用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等进行全面核实。项目单项工程技术核查比例为100%。

第十三条  完成技术核查并经技术核查单位对技术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复核通过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验收条件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已经初验合格;

(二)初验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初验单位复核通过;

(三)完成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

(四)已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并签订管护协议;

(五)已完成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

(六)已完成项目结算审计;

(七)验收资料齐全、真实。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设计、预算及变更批复等相关资料;

(三)1:2000实测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意见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技术核查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

(七)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影像对比资料;

(八)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群众意见;

(十)工程管护移交协议;

(十一)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告;

(十二)招投标总结报告;

(十三)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

(十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各项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低于5人,其中土地、农业、水利等专业人员应不低于验收组总人数的2/3;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查看项目完成情况;

(四)查看项目相关资料;

(五)召开验收组会议,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技术核查和质量评定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项目实施情况质询;

(六)验收组集中讨论,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签字,对验收未通过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

(七)验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验收情况交换意见;

(八)验收组将竣工验收意见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九)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竣工验收意见并颁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

第十七条  验收组重点对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项目验收应采取内业资料审查与外业实地勘查、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单项工程随机抽查比例均不低于30%;

(二)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管理报告;

(三)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随机检查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实施范围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模、范围实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及变更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要求,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是否达到设计指标;

(四)审查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依据按《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TD/T  1041-2013) 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结合实际勘查情况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判断;

(五)审查项目结算审计报告,检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等情况;

(七)初验和技术核查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验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讨论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经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并颁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项目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发证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备案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并将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及时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落实后续利用和管护责任,保障整治土地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相关资料一并立卷存档,分别存档1份。

第五章  核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省国土整治中心对各市(州)每半年度验收合格的土地整治项目按不低于验收合格项目总数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项目的单项工程应做到全覆盖核查。项目抽查应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增耕地核定结果的复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抽查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抽查应采取查阅资料、外业踏勘、听取汇报等方式,抽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立项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新增耕地完成情况、后期管护情况、项目竣工 验收情况、项目结算审计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土地整治项目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暂停该县(市、区)建设用地报批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交易以及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对新增耕地指标已使用的在该市(州)其他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中扣减。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验收资料通过验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 处理,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等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诚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从业单位准入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核查、抽查等从业单位的诚信管理。对不认真履职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除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其纳入黑名单并禁止其参与四川省范围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8年7月13日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8〕31号)同时废止。对尚未开展或完成验收工作的省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核查报告(样板格式)

      2.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样板格式)

      3. 关于XXX 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样板格式)

      4.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样板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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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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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4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川自然资办发〔2019〕2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域内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其他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其新增耕地核定办法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16)《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有关标准及规范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中间验收成果等作为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分为初验、验收两个阶段。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初验前,县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项目进 行自查。项目验收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相关技术单位进行技术核查。项目验收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省国土 整治中心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三章  初验

第七条  项目自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出的初验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财政及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并在此期间对初验合格项目出具初验意见。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初验。项目单项工程初验比例应达到100%。

第八条 项目申请初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项目自查合格;

(三)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合格;

(四)竣工报告及有关资料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五)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已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并签订管护协议。

第九条 项目初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工作总结报告情况;

(三)检查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程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设计及变更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要求,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四)审查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五)检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六)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条  项目初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低于5人,其中土地、农业、水利等专业人员应不低于验收组总人数的2/3;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查看项目完成情况;

(四)查阅项目相关资料;

(五)召开验收组会议,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项目实施情况质询;

(六)验收组集中讨论,对初验合格的项目出具初验意见并签字,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出具限期整改意见;

(七)验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就初验情况交换意见。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一条  初验合格后,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确定相关技术单位开展项目技术核查,并出具技术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  技术核查单位应对工程数量是否与规划设计及变更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有关技术要求、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项目资金预算执 行及使用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等进行全面核实。项目单项工程技术核查比例为100%。

第十三条  完成技术核查并经技术核查单位对技术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复核通过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验收条件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已经初验合格;

(二)初验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初验单位复核通过;

(三)完成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

(四)已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并签订管护协议;

(五)已完成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

(六)已完成项目结算审计;

(七)验收资料齐全、真实。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设计、预算及变更批复等相关资料;

(三)1:2000实测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意见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技术核查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

(七)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影像对比资料;

(八)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群众意见;

(十)工程管护移交协议;

(十一)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告;

(十二)招投标总结报告;

(十三)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

(十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各项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低于5人,其中土地、农业、水利等专业人员应不低于验收组总人数的2/3;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查看项目完成情况;

(四)查看项目相关资料;

(五)召开验收组会议,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技术核查和质量评定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项目实施情况质询;

(六)验收组集中讨论,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签字,对验收未通过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

(七)验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验收情况交换意见;

(八)验收组将竣工验收意见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九)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竣工验收意见并颁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

第十七条  验收组重点对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项目验收应采取内业资料审查与外业实地勘查、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单项工程随机抽查比例均不低于30%;

(二)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管理报告;

(三)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随机检查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实施范围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模、范围实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及变更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要求,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是否达到设计指标;

(四)审查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依据按《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TD/T  1041-2013) 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结合实际勘查情况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判断;

(五)审查项目结算审计报告,检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等情况;

(七)初验和技术核查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验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讨论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经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并颁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项目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发证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备案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并将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及时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落实后续利用和管护责任,保障整治土地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相关资料一并立卷存档,分别存档1份。

第五章  核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省国土整治中心对各市(州)每半年度验收合格的土地整治项目按不低于验收合格项目总数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项目的单项工程应做到全覆盖核查。项目抽查应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增耕地核定结果的复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抽查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抽查应采取查阅资料、外业踏勘、听取汇报等方式,抽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立项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新增耕地完成情况、后期管护情况、项目竣工 验收情况、项目结算审计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土地整治项目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暂停该县(市、区)建设用地报批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交易以及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对新增耕地指标已使用的在该市(州)其他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中扣减。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验收资料通过验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 处理,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等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诚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从业单位准入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核查、抽查等从业单位的诚信管理。对不认真履职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除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其纳入黑名单并禁止其参与四川省范围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8年7月13日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8〕31号)同时废止。对尚未开展或完成验收工作的省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核查报告(样板格式)

      2.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样板格式)

      3. 关于XXX 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样板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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