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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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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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行政许可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九、十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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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行政许可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十四、十五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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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资个人或单位的行政处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 |
地方金融稳定处(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办公室)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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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行政处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 |
地方金融稳定处(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办公室)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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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 |
行政处罚 |
对与被调查的非法集资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行政处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地方金融稳定处(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办公室)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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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 |
行政处罚 |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区域性股权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政处罚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
地方金融监管四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区域性股权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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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
行政处罚 |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
地方金融监管四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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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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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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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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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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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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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备案或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备案或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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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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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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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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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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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6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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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4138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4139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4140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采取的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措施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采取的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4141 |
行政处罚 |
对被处罚的融资担保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被处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4142 |
行政处罚 |
对典当行违法从事借款、贷款或拆借资金或资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违法从事借款、贷款或拆借资金或资产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4143 |
行政处罚 |
对典当行违反典当当金利率或综合费用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违反典当当金利率或综合费用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4147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和充分提示风险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地方金融监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未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和充分提示风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4148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建立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地方金融监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建立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4149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事件情况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地方金融监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事件情况等重大事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4150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地方金融监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4151 |
行政处罚 |
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地方金融组织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地方金融监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
1.立案责任: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地方金融组织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151 |
行政强制 |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需要,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四条 |
地方金融稳定处(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办公室) |
1.决定责任: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152 |
行政强制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催告责任:监督管理部门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检查单位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的,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催告其履行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153 |
行政强制 |
责令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融资担保公司暂停部分业务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催告责任: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催告其履行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154 |
行政强制 |
限制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催告责任: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催告其履行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155 |
行政强制 |
责令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融资担保公司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催告责任: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催告其履行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156 |
行政强制 |
责令已经形成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相关的电子信息设备及存储介质、财务账簿、会计凭证、档案资料等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地方金融监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
1.催告责任:对已经形成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催告其履行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234 |
行政检查 |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
地方金融稳定处(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办公室) |
1.检查责任:牵头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235 |
行政检查 |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检查责任:对融资担保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236 |
行政检查 |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地方金融监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
1.检查责任: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26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受理责任:对备案事项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2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的备案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受理责任:对备案事项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26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备案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受理责任:对备案事项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27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受理责任:对备案事项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
271 |
其他行政权力 |
典当行年审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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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042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