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62316626/2023-00002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号: 川金发〔2023〕12号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
  • 成文日期: 2023-08-31
  • 发布日期: 2023-08-3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财政、金融、审计
  • 特色分类 : 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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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  享: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关于扩大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地区相关工作的通知

川金发〔2023〕12号

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金融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市(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有关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8〕7号)工作要求,在各市(州)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评审、核查、公示等程序,同意新增宜宾市、攀枝花市为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地区。为稳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新试点地区市级政府是推动落实本地区绿色金融创新试点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申报方案,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创新试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将会同相关省级部门(单位)牵头组建工作服务团队,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统筹协调、政策支持、监测评估、专业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按期推进、取得实效。

二、稳步开展试点

新试点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定位等,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等重点方向,做到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创新成果可量化、可考核。压实本地区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落实部门责任分工,确保绿色金融政策和试点方案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三、加强协同联动

开展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工作,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绿色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省级绿色金融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梳理对口国家层面已出台的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产业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协同整合,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对创新过程中试点地区提出需要省级支持的突破性、创新性改革举措,按照积极支持的原则分类进行研究,属省级事权的积极支持落实,同时建立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支持改革、推动创新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四、发挥专业作用

新试点地区相关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以金融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为主线,构建高效专业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担保等多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丰富融资服务模式,拓宽绿色投融资渠道,推广环境信息披露,树立良好的绿色发展公众形象。

五、实行动态管理

省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实行动态管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做好牵头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绩效评价,重点对工作措施是否落实、任务目标是否实现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试点成效明显的,持续给予激励支持;对试点成效不明显的予以整改或退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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