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修订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对评审专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管理需要。一方面,为了贯彻四川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关于评审专家管理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选择聘任、培训考评、选择抽取等机制。另一方面,为了解决实践中反映的问题,适应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变化,针对与信息化系统衔接不够紧密、处理处罚举措不够具体等现象制定完善措施。为此,本着依法修订、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强化管理的原则,财政厅梳理了评审专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了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修订起草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评审专家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5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选聘续聘解聘。选聘上,采用不定期征集方式,对评审专家推荐认定进行限制,防止专家不专。续聘上,延长续聘期限,由原来的2年变为3年,有利于保持专家队伍的稳定,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解聘上,强化评审专家退库机制,被解聘的评审专家除测试成绩不合格外,原则上不再接受其评审专家资格申请。
(二)优化评审专家抽取。抽取上,细化评审专家库专家数量不足时,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守时上,对评审专家迟到进一步规范,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启动补抽程序的,迟到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评审,且不得获得劳务报酬。评价上,将评审专家履职纳入信用评价管理,提出下一步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三)健全评审专家使用。验证上,通过评审专家电子证书验证评审专家身份,防范盗用或者冒认专家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回避上,明确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酬上,明确提出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费用。
(四)强化评审专家管理。信息变更上,明确评审专家在续聘时才可以增加评审品目,减少评审品目的除外。信息保护上,明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评审专家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评审专家个人信息,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专家惩罚上,增加评审专家处理处罚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条款。调查处理上,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权限,在暂停期限结束前,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删除不合时宜条款。现评审专家库2020年12日11日上线试运行,2022年4月1日整体迁移到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目前已实现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管理全流程电子化。2017年印发的《实施办法》,部分条款涉及评审专家资格聘任、续聘、解聘、使用、抽取以及需要线下办理事项,本次全部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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