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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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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发了《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一、起草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主要内容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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