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发了《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
一、起草依据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主要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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