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出台了《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来,主要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相关文件对省属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近年来,财政部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办法文件,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相关事项进一步细化明确。财政厅在全面梳理相关制度基础上,出台了《办法》,为全省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提供更加规范、完整的制度依据,为市、县财政部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参照。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1〕89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3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监管权限、基本原则等。
(二)评估事项。明确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评估范围、机构选聘要求等。
(三)核准和备案。明确核准制和备案制适用范围、所需资料、审核流程等,进一步明确备案职责。
(四)监督管理。明确金融企业相关制度建立及内控管理、违纪违规处理等。
(五)附则。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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