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情况,我厅对《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2014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2022版)》〕。
一、起草背景
2014年,我省出台《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并随文印发《指导目录(2014版)》。2020年,中央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目录、负面清单等作出了新规定。2020年财政部首次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各省规范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供了指导和借鉴。2022年,《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要求各省参照中央本级目录,对各地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我省《指导目录(2014版)》部分项目与中央最新要求已经不相适应,亟需规范调整。
二、制定依据
《指导目录(2022版)》起草依据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第十二条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性指导目录”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目录设置与中央基本保持一致。《指导目录(2022版)》共分三级,包括一级目录2项,二级目录30项,三级目录240项。其中,一级目录与二级目录内容与《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保持一致,三级目录除中央本级明确的项目全部纳入外,其余根据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合理增减三级目录。《指导目录(2022版)》严格按照中省政策规定,对《指导目录(2014版)》中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特别是明确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进行了删减。同时,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及业务工作需要,对一些服务项目进行了新增,力求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入尽入。
(三)要求各地同步调整本地目录。由于全省各地对政府提供服务的需求和社会力量的服务能力不尽相同,因此《指导目录(2022版)》为指导性目录而非强制性目录。各地需对照该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财政预算、社会需求等情况,及时规范调整本地目录。
四、有效期及执行日期
《指导目录(2022版)》自2023年1月10日起执行。
五、解释权归属
《指导目录(2022版)》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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