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
川财规〔2023〕1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278号),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125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2023年第1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可以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二、对《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清单》对应的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并在处罚文书中说明适用理由和依据。
三、从轻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对应《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适用某档进行处罚的,符合《清单》所列情形的,降低一档进行(最低一档的适用该档最低处罚幅度)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对应《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适用某档进行处罚的,可在该档标准所列处罚种类中减少种类,或在法定的最低处罚幅度下予以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对应《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适用某档进行处罚的,符合《清单》所列情形的,提高一档进行(最高一档的适用该档最高处罚幅度)处罚。
四、对适用不予(免予)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对当事人给予不予(免予)处罚后,当事人又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免予)处罚清单。
六、在具体案件裁量中,适用《清单》可能导致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裁量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依程序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调整适用。
《清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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