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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廖蓉)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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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4〕22号

当事人:廖蓉(注册会计师证号:510101340001)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9楼910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签字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川金典会审字〔2023〕第462号审计报告存在对在建工程、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三条、《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川金典会审字〔2022〕第1079号审计报告存在对其他应收款、长期借款、货币资金等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川金典会审字〔2022〕第1248号审计报告存在对存货、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以及《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川金典会审字〔2022〕第1329号审计报告存在对预收账款、存货、其他应收款等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你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签字出具了川金典会审字〔2023〕第462号、川金典会审字〔2022〕第1079号、川金典会审字〔2022〕第1248号、川金典会审字〔2022〕第1329号共4份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征求意见稿、检查工作底稿等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累计出具3-5份审计报告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本机关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警告,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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