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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 财会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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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实2024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决定与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联合开展2024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方式

全省范围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选重点检查对象,结合投诉举报和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等情况确定检查名单。财政厅和省评协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

三、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的执业情况,必要时追溯至以前年度。发现重大问题或违法线索时,可延伸检查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

四、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评估机构应结合以上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迅速整改完善,形成自查报告。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4年6月中旬至7月下旬)。财政厅和省评协将按要求精准选取检查对象,名单分别在财政厅和省评协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由检查组按程序通知被查评估机构。检查组对照五个方面检查内容进行逐项梳理,抽取评估报告进行检查。聚焦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评估项目,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问题。

五、检查处理

财政厅和省评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即“一查双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结果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评协网站向社会公告。

六、相关要求

(一)全面自查整改。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全面认真自查,梳理工作底稿,整理档案资料,如实、完整、详细反映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限,切实纠正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二)按时提交报告。各评估机构于2024年6月17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自查报告纸质版报送至财政厅(可邮寄,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1号楼12楼16号),并扫描成PDF格式发送至财政厅邮箱scfinance2021@163.com和省评协邮箱scpx_ywjg@163.com。总所设在我省的评估机构,其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由总所统一报送。

(三)积极配合检查。接受重点检查的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所需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安排人员如实回答检查人员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和抵制正常的检查工作。指定专人统筹协调检查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依法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坚持秉公执法,保持独立性,确保检查客观公正。

联系人:财政厅   侯人荣 028-86711864

        省评协   陈  可 028-8675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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