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财预〔2024〕38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5日
四川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预算评审,是指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支撑。
第三条 预算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
(二)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
(三)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需求开展分析论证等工作,并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核实等工作;
(三)按时反馈对初步评审结论的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评审结果做好项目方案完善及预算申请调整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
第六条 财政厅组织对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
(一)优先开展评审的项目。
1.限额以上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具体限额在当年预算编制文件中明确)。
2.限额以下专业性较强、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建设(含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购买服务等项目。
(二)随机抽选评审的项目。
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审核需要,结合预算评审任务情况,从项目库一定范围内随机抽选项目集中评审。对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和其他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可以单独安排抽选或提高抽选比例。抽选结果应内部公示。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各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重点选取项目支出总额及年度资金需求大、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可参考省级财政评审,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以下项目一般不开展预算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项目;
(六)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七)因特殊原因需定向采购或具有稀缺性、垄断性的项目;
(八)情况紧急需立即实施的项目;
(九)按规定不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预算评审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是否精打细算。
(三)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四)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围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评审范围规定,综合考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制定等任务需求,合理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并明确相关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下达给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工作。事前绩效评估已经对项目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视为已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项目资料。
项目资料不能满足评审条件的,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暂停或取消评审。
(二)制定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评审中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及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机构进行复审或者财政部门选取其他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 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单位、中介机构、专家的保密监督,确保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单位、中介机构、专家具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第六章 评审机构和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作为省级财政评审机构,承担财政厅组织确定并下达的评审任务,接受财政厅对评审项目相关政策业务的指导。
省级财政评审机构要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提升评审专业能力,提高评审工作效率,评审机构原则上在接到完整评审资料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对于集中下达的评审任务,在接到完整评审资料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省级财政评审机构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按照要求对评审报告进行解释和提供审计等监督部门。财政厅部门管理处负责运用评审结果,对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不得将预算审核主体责任转交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评审能力建设,根据机构职能设置情况,可以由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具有评审职能的下属单位承担评审任务,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开展评审。各级财政评审机构要提升预算评审能力,严格评审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评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向中介机构付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应当督促被委托中介机构履行回避、承揽业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根据 工作需要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开展评审,明确专家遴选、考评、退出等机制。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应当加强专家评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预算申报部门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三)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四)支撑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共性指标标准收集和历史数据比对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一条 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
省级各部门自行开展的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原则,明确评审分工,规范评审程序,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各级财政部门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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