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川财社〔2023〕11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84号)和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拨付你地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2)。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扩权县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0〕65号)精神,做好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已全部实行统收统支市(州)级统筹管理,省对所有扩权县的补助资金预算全部下达到所属市,市级不再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县(市、区)。市(州)级财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市(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兑现。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为结算2022年、预拨2023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其中:按照财政部审核确认的2022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2年补助政策,对2022年预拨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根据2022年各地综合参保率、筹资结构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中央奖励补助资金进行分配,对补助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的地区不予分配;根据2023年各地申报的参保人数、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预拨2023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三、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在一体化系统中单独标识。相关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各级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上述资金,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六、为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请各地按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 1:四川省2023年度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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