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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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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90/2023-0002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 成文日期: 2023-01-16
  • 发布日期: 2023-01-27
  • 文  号: 川财建〔2023〕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23〕9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应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应急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93号)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应急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月16日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安全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一)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财政厅确定年度预算安排总额,会同应急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重点使用方向。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按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调整、退出机制,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二)应急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应急厅负责编制中长期项目规划和年度重点支持计划,会同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重点使用方向、分配方案。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查,提供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建立专项资金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报告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使用合规性和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重大灾害治理等,以及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改造。

    (二)安全监管执法能力提升。

    (三)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

    (四)国家和省级安全发展及综合减灾示范项目建设。包括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社区、综合减灾示范县(社区)等。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用于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专业化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

    (六)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要事”的要求,在专项资金分配上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原则,主要通过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特定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中二、三项的专项资金分配。其中:第二项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为:年度工作任务量、上年度资金绩效、财力状况,权重分别为:70%、20%、10%,年度工作任务量由应急厅确定,资金绩效由应急厅会同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财力状况由财政厅确定;第三项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为:退出产能任务、安置职工人数、财力状况、前期工作绩效,权重分别为50%、30%、10%、10%,退出产能任务、前期工作绩效由应急厅确定,安置职工人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财力状况由财政厅确定。

因素法分配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适当调整因素选取和权重设置。

    (二)项目法。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中一、四、五项的专项资金分配,根据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标准,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安排。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规定程序报审后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应急厅会同财政厅根据相关因素进行测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应急厅会同财政厅按照商定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应急厅对地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评审,并对拟支持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应急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商财政厅同意后,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将拟安排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报批。报批同意后,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应急厅下达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应急厅应于省人代会举行前30日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地区、分项目初步草案(预留10%作为应急经费),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其他特定事项的资金除外。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地方转移支付部分于省人代会批准后60日正式下达,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因实施环境、客观条件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向应急厅上报,应急厅商财政厅同意后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存量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厅应在预算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涉密资金除外)按规定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应急厅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是地区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条  应急厅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厅。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厅对应急厅绩效评价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厅依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预算安排方式以及预算支出结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应急厅和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60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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