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提出《推进困难群众救助保险助力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第0147号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社会救助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是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社会发展的底线工程,财政厅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的各项决策部署,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系列政策,持续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灾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因时因疫出台扩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等阶段性政策,有力落实政府兜底救助责任,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
2020-2022年,省级财政共安排社会救助相关补助资金逾460亿元,年均增长4%,全面落实困难群众救助“应保尽保”制度安排,着力强化“提标扩面”经费支撑,切实体现社会救助领域的财政担当。
二、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困难群众购买保险”的有关考虑
从现行实施方式看,根据民政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从资金支持方向看,困难群众救助相关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救助对象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
综合来看,为困难群众购买保险暂未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范围,也暂不属于困难群众救助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国家顶层设计”的指示精神,我们将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积极向上对接、阐明诉求、争取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财政厅将持续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管理,认真落实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对标全国水平、符合四川实际、分项逐步提标、加快提升排位”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城乡低保水平等基本民生在全国排位提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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