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税〔2023〕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规定,现就修改部分文件条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03〕26号)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需(征)占用、征(占)用、征(占)用或临时占用”修改为“占用”。
2.将第一条中的“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02〕73号文件(见附件)规定的征收标准”修改为“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将“市(州)、县(市、区)林业部门在征收、使用”修改为“市(州)、县(市、区)林业部门在受托征收、使用”。
3.删去第一条中的“(包括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项目)”和“农民按规定标准修建自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4.将第二条中的“按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项目,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并按20%、30%、50%比例由省、市(州)、县(市、区)分成。年度终了,由省林业厅集中报送清算明细表,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应返还市(州)、县(市、区)的80%部分,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补助的形式下达给有关市(州),省级应分成的20%部分,纳入年度部门基金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修改为“按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审批的占用林地项目,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主要用于恢复森林植被。市(州)、县(市、区)分成部分由省级统筹考虑各地森林植被恢复实际情况,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市(州)、县(市、区)”。
5.删去第二条中的“按规定由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项目,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市(州)级国库。市(州)级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返还80%给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按规定由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项目,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县(市、区)级国库”。
6.将第三条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征收和补助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修改为“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补助的林业方面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7.将第四条中的“各市(州)、县(市、区)所征收或补助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修改为“补助各市(州)、县(市、区)用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林业方面专项资金”;将“全部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将“对挤占、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市(州)、县(市、区),省级将扣减应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修改为“对挤占、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市(州)、县(市、区),省级将扣减应安排的林业方面专项资金”。
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36号)修改内容
1.删去第二条中的“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2.将第五条中的“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3.删去第六条全部内容。
三、《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中的“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2.将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3.删去第十六条中的“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4.删去第十七条和第四章“使用管理”全部内容。
四、《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17〕7号)修改内容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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