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综〔2015〕4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转发你们,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令2014年第80号)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结合财税〔2014〕151号“关于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征收”的规定,我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由市县征收使用和管理,请各市(州)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的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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