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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规〔2024〕1号
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综〔2017〕17号)第一条规定的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
特此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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