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规〔2022〕481号
交通运输厅:
你厅《建议继续执行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川交函〔2022〕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为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规范涉及路产收费行为,确保收取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有据可依,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含利用)赔(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执行,执行期延长至2024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相关收费政策,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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