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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直达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07月18日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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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农〔2024〕41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支持做好农业相关工作,经研究,现下达你地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直达资金如数(详见附件),主要为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支出方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 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规定列“213 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95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96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安排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方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支出方向)为2024年中央直达资金。各地在下达上述资金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三、各地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兑付等环节进行督促和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地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直达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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