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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07月01日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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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农〔2024〕35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支持你地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等相关工作,经研究,现下达你地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如数(详见附件)。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 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19 防灾救灾”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110号),严格按规定用好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抓紧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等相关工作。

二、救灾资金纳入2024年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且保持不变,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在下达该项资金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分别下达,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三、各地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兑付等环节进行督促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事宜的,请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地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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