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社〔2023〕109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决策部署,确保提标待遇及时足额兑现,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9号),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下达你市(州)2023年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用于提高省级基础养老金部分,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将支出列入“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二、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20号)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统收统支市(州)级统筹,省对所有扩权县的补助资金预算全部下达到所属市,市级不再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县(市、区)。市(州)级财政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请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将资金拨入市(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年初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第二批)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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