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现将《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26日
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农担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农担机构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担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财政厅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以服务农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农担机构在政策性定位、经营能力、风险防控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农担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厅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农担机构专注服务农业、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农担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其对于农担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计分表附后),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
(一)政策性定位指标,主要反映农担机构在坚守政策性定位,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双控”业务占比。“双控”业务指农担机构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0〕78号)明确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单户在保余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农业担保业务。
2.政策性业务规模占比。政策性业务指“双控”业务内10万元-300万元(均含)的农业担保业务(包含开展担保业务时符合政策性规定、分期还款后在保余额低于10万元的项目)。
3.政策性业务规模。
4.政策性业务户数。
5.担保费率。
6.担保业务区域覆盖率。
(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农担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放大倍数。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三)风险防控指标,主要反映农担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考虑代偿追偿的担保代偿率。
2.拨备覆盖率。
3.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在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上级部门各类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程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4.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四)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农担机构推动我省农担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基层服务网点和专职人员队伍建设。
2.公司运营情况、统计数据、业务产品模式、风控机制建设、典型经验和案例等信息报送。
第八条 财政厅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二级指标及分值。农担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财政厅与农业农村厅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的年度目标值,并与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农担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并向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基础材料包括:
(一)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
(二)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农担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农担机构,抄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不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根据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农担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担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农担机构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财政厅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价等次为“优”的资格。
第十七条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及绩效评价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及绩效评价有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农担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川财金〔2018〕37号”印发的《四川省省属国有融资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川财金〔2018〕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农担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州)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农担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担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农担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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