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中明确省级财政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对全省示范项目给予融资成本补助,对市县政府推广PPP模式给予激励奖补。2015年10月,财政厅制定出台《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金〔2015〕92号),有效期2年,于2017年10月到期。2018年8月,修订出台《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8〕12号),有效期5年,将于2023年8月到期。为进一步规范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省PPP工作实际,修订印发了《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1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名词定义、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分配办法,共5条,主要内容为预算规模、补助方向、分配方法等。
第三章申报审核,共4条,主要内容为申报时间、申报程序、复核评审等。
第四章管理使用,共3条,主要内容为结果公开、专款专用、信息录入等。
第五章监督评价,共3条,主要内容为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应用等。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办法》主要完善两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要求;二是在保持年度间资金分配结构基本稳定和补助强度总体相当的前提下,确定资金分配权重。
四、有效期及执行日期
《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解释权归属
《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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