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列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第三条 省级财政按照当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至3%设置预备费。
第四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兼顾、保障急需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总额未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突破年初预算。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的支出范围:
(一)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增加的支出;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增加的支出;
(三)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得在省级财政预备费中支出:
(一)当年预算已作安排,其预算经费已落实的;
(二)当年预算虽未作安排,但可以在当年支出预算中调剂解决的;
(三)可以不办或者缓办的。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省级增加支出并动用预备费,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支出范围的,由财政厅拟定预备费动用建议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动用省级财政预备费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单个事项不超过100万元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二)单个事项超过100万元的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其中:紧急事项可报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省长同意后先行办理,事后及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十条 当年省级财政预备费动用情况应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同时抄送省人大预算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十一条 通过动用省级财政预备费安排的各项预算支出,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7〕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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