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社〔2023〕89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级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下达你地区(单位)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中央补助资金(第二批)如数(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开展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0601—中医(民族医)药专项”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在下达该项资金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和省级资金又包含各地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市(州)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市(州)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市(州)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州)确定的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将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中央
补助资金分配总表
2.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中央
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明细表
3.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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