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资环〔2023〕34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27号)和《关于下达2023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21号)精神,现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第二批)如数(详见附表),主要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支出。收入请分别列入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分别列入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的相关项级科目和“2110602退耕现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中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2023年)、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本次下达脱贫县(原国定贫困县)的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林木良种培育补助资金,可根据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由各项目所在县(市、区)统筹组织实施。
三、请各市(州)财政部门收到本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相关县级财政部门。
四、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加快资金拨付和兑付,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推动相关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请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请各市(州)将绩效目标(含川财资环〔2023〕21号,扣除川财资环〔2023〕28号清算收回资金)及时分解到各县(市、区),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分配表(任务清单)
2.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