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社〔2022〕32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0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以下简称“代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市县做好困难群体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六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71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下达市县,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的困难群体代缴的个人缴费资金。
第三条 代缴资金管理体现“尊重客观、据实分配、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原则,对国家和省乡村振兴帮扶重点县给予倾斜。
第四条 代缴资金预算安排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困难群体参保人数、代缴标准、负担比例等相关因素研究确定。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支出责任,会同人社部门结合上级补助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我省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养老代缴工作落实。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代缴资金按照据实据效法进行分配,补助金额依据实际困难群体参保人数、代缴标准、补助比例等相关因素核定。
(一)参保人数
各地按川人社办发〔2021〕71号规定,实际代缴个人缴费的人数。
(二)代缴标准
居民养老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补助比例
省级财政对国家和省乡村振兴帮扶重点县补助100%,对原贫困县补助70%,其他县补助50%。
第六条 代缴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下达。市(州)财政部门应会同人社部门在收到代缴资金30日内,分配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
第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上年实际困难群体参保人数、代缴标准、补助比例等相关因素,提前下达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第八条 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社保局提供的上年度实际代缴人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对上年已预拨资金进行结算,同时按照上年度实际代缴人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确定当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拨金额,扣除提前下达资金后分配下达各地。
第九条 人社部门要按照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体人数做好养老保险费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并下达预算指标。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代缴资金专项用于按规定标准为参加居民养老的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的代缴支出。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预算安排的代缴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开展代缴工作,确保不重不漏、应保尽保。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代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代缴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代缴资金实行全称预算绩效管理。市县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执行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年度执行结束后,对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开展代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代缴资金监管机制,认真开展代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 代缴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并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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