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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向全省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3月30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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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2020〕16号

 

各市(州)、扩权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缓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封闭管理运行成本激增压力,提升防疫信心,共克时艰,经研究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全省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运行且实施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

    二、发放标准

    按照疫情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数量,以100元/人为标准,对全省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营运补贴,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防疫物资等。

    三、资金来源

    本次补贴资金从已提前下达的2020年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安排。

    四、组织实施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准确审核发放本地养老机构省级一次性运营补贴。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发放要做到公平、透明,并于2020年3月13日前发放到位。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提高本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费等政策,并主动协调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帮助落实民办养老机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已出台的优惠政策,确保养老机构运营有保障。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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