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民发〔2020〕86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受疫情影响和因灾因病致贫返贫困难群众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制度兜底,适度扩大低保、特困保障范围
(一)落实应保尽保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细化低保认定标准,将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和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贫返贫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低保。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就业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以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渐退期。要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补助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衔接。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经济状况核对,认定低收入家庭。要在坚持现有政策、确保低保制度更加公平惠及特殊困难群众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二)拓展应养尽养保障范围。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合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布局调整功能提升,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兜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委托照料服务内容,强化照料服务资源链接、委托照料服务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探访,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突出急难救助,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一)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将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纳入临时救助。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按照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统筹考虑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不超过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等人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新冠肺炎患者,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对新冠肺炎患者同时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且经应急期、过渡期受灾人员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面临暂时重大困难的人员或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三)不断提高临时救助时效。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应根据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落实委托乡镇(街道)开展急难型临时救助确认发放工作,采取“先行救助”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三、突出兜底脱贫,强化特殊贫困人口救助保障
(一)统筹实施三大脱贫行动。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脱贫攻坚挂牌督战行动、兜底脱贫问题整改清零行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对已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巩固脱贫成果。
(二)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已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逐户逐人摸底排查,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社会救助,防止返贫致贫,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切实解决“两不愁”问题。
(三)发挥价格联动机制作用。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省低保标准低限,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同时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大幅上涨而降低。
四、突出救助质效,优化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加大走访排查力度,依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员、村(居)民代表、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持续摸排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要充分发挥四川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四川省社会救助移动办公平台(APP)、四川社会救助在线申请(微信端)功能,大力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对能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并出具核对报告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救助对象长期公示。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申请、救助热线等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及时回应困难群众关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突出组织保障,强化救助政策落地落实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切实抓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要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要强化资金保障,统筹用好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本级支出责任,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要严格按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期、过渡期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支出,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要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要统筹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不作为等问题;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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