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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试点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04月09日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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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农〔2024〕14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林草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财政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要求,现就2024-2025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以下简称整合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整合范围

    (一)分区分类实施。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分区分类实施,一类为2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帮扶县),另一类为25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帮扶县)和其余38个脱贫县(以下简称其余脱贫县),具体名单见附件1。

    国家重点帮扶县继续按中央政策规定,统筹整合中、省、市、县四级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省级重点帮扶县和其余脱贫县仅可统筹整合省、市、县三级相关财政涉农资金,不再统筹整合中央相关财政涉农资金。

    (二)整合资金范围。国家重点帮扶县可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中央和省级层面资金,根据中央和省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名称、用途调整情况更新为29项。其中,中央层面资金18项,省级层面资金11项,详见附件2。

    省级重点帮扶县和其余脱贫县可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省级层面资金,根据省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名称、用途调整情况更新为11项,详见附件3。

    国家重点帮扶县、省级重点帮扶县和其余脱贫县通过竞争申报获得中央和省级试点、示范类项目补助资金,考虑到其承担的特殊政策任务,不纳入整合。

    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内,明确本级整合资金范围清单。

    二、整合资金分配要求

    纳入整合试点的中央和省级相关财政涉农资金,原则上按原渠道下达,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落实。省级、市级在资金分配时,继续按照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帮扶县倾斜。纳入整合试点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省级未直接测算分配到县,需市级二次分解下达给国家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者当年分解下达给国家重点帮扶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省级直接测算分配到县,市级不再重新分解的纳入整合试点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省级部门在测算分配时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帮扶县的整体支持力度达到上述要求。纳入整合试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充分考虑规划任务、各地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加大对国家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力度。

    此外,整合试点优化调整后,省级、市级财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对省级重点帮扶县和其余脱贫县的相关投入要避免大幅波动,支持接续做好巩固衔接工作。

    三、明确整合资金用途

    国家重点帮扶县、省级重点帮扶县和其余脱贫县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和当地实际,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乡村旅游、乡村水务建设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要贯彻落实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要求,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产业项目(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整合资金使用继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弥补企业亏损;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和理财产品;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事业,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的“雨露计划”补助除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群众不满意、没有实用价值的景观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或“堆盆景”;与巩固衔接工作联系不紧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四、强化整合项目管理

    (一)坚持“因需而整”。国家重点帮扶县、省级重点帮扶县和其余脱贫县要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统筹考虑其他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轻重缓急、前期合规项目储备、年度项目实施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整合工作,杜绝“为整而整”。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中央、省级和市级不再考核实际整合资金规模和比例。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国家重点帮扶县、省级重点帮扶县和其余脱贫县要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统筹考虑年度涉农资金来源,从项目库中选择成熟度高的项目科学精细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对纳入实施方案的每个项目,明确整合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绩效目标和项目主管部门等,做到来源可追溯、用途可追踪。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及时印发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涉农资金到位和工作推进情况等,对方案进行调整,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8月底前上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涉农资金,可另行编制整合补充方案。

    (三)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等前期工作,严格项目入库论证,确保整合资金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县级行业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和责任分工,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强化质量监督,并督促施工方强化施工组织、物料管理,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前提下,应积极动员当地群众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尽最大可能提供就业岗位,最大程度吸纳重点人群就地就近务工。

    (四)切实加强后续管护。项目建成后要及时、严格开展项目验收,按规定开展整合资金项目资产确权移交,明确资产权属。严格落实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责任,确保公益性资产长效运行、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到户类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健全完善整合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带动当地群众发展产业、就业增收。

    五、加强整合资金监管

    压实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强化资金使用部门的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凝聚工作合力,强化整合资金监管。严格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对整合方案、整合项目建设、整合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公告公示,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杜绝贪污侵占、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情况。

    六、落实整合试点保障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整合政策指导培训,审核县级制定的实施方案,加强对整合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市级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发挥好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切实督促指导县级抓好整合资金项目建设,按规定落实好整合政策。县级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切实强化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国家重点帮扶县、省级重点帮扶县和其余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对按规定整合后调整用途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不再按原定用途评价。

    县级要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市级部门要及时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5日前向财政厅报送县级上半年整合资金统计表,第二年度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整合资金统计表及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1.国家重点帮扶县、省级重点帮扶县和其余脱贫县名单

          2.国家重点帮扶县整合中央和省级层面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

          3.省级重点帮扶县和其余脱贫县整合省级层面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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