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农〔2023〕161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的通知》(财办农〔202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5日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的通知》(财办农〔2023〕25号)要求,结合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以提高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投入引导撬动作用,通过财政贴息方式,引导支持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农业经营主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农担、保险、投资机构等“政银担保投”协同发力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着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加强运行管护,提升耕地质量,加快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守牢建好“天府良田”,全面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二、基本原则
注重协同发力。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引导银行贷款、担保增信、保险助力,着力构建“政银担保投”共同参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
坚持自愿自主。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由借款人自愿向银行申请。银行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并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
实行先贴后补。对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项目,县级先行实施贴息。省级财政通过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予以补助。
加强风险防控。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不得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杜绝将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行为。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贷款资金真正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政策内容
(一)贴息政策。鼓励各地利用市(州)、县(市、区)财政资金,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予以贴息。
1.贴息对象。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要求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其他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纳入全国、全省系统名录的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户等。
2.贴息范围。对2023年以来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贷款予以贴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其他项目打包打捆、整体实施的,只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部分的贷款资金进行贴息。以下情况不得予以贴息:
(1)项目贷款资金未用于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
(2)借款人承建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出现质量不达标、项目管理不合规等问题;
(3)借款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负面舆情;
(4)借款人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
(5)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重复申请贷款贴息;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
(7)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贴息标准。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实际,结合本地区财力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贷款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贴息标准。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
4.贴息期限。使用中省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的,单个项目贴息时限不得超过3年。
5.贴息程序。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具体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程序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1)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向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下发贴息通知,并在农业农村厅官网和信贷直通车平台公开。
(2)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通知、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做好贴息申请、情况核实、监督检查等工作。
(3)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程序申请贴息,提交申请表、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银行借贷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
(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申报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二)奖补政策
1.奖补时间。2023年是试点启动第一年,中省财政奖补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奖补方式。市级安排的贴息补助资金由县级统一组织实施。中省财政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县级实际支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资金,按照80%的比例予以奖补。中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方式。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复核、省级审核的方式进行申报。
(1)县级申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符合奖补政策规定的贷款贴息,连同贷款贴息财政奖补申请表、贷款贴息财政奖补汇总表、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银行借贷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凭证、贴息资金到位凭证、法人执照副本、个人身份证扫描件等资料,报送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2)市级复核。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收集汇总所辖县(市、区)报送的贷款贴息奖补申请,严格审核把关,按程序报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县级申报的每一个贷款贴息奖补项目要实地查看,严格审查银行贷款是否真实、利息支出是否真实、实施项目与贷款协议是否相符、贷款是否真正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否已真正获得贷款贴息等。
(3)省级审核。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照试点政策规定,采取资料审核、实地抽查等方式,严格审核全省贷款贴息情况,认真总结评估年度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按程序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审定和资金安排情况,及时下达奖补资金。
4.使用管理。中省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组织开展试点情况、安排贴息资金情况、奖补资金执行情况等,作为中省财政安排以后年度相关资金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建立由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牵头负责,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谋划推动落实试点工作。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机构和人员,扎实做好试点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是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试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贷款和贴息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试点政策规定,尽快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具体规定、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制定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做好贴息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要强化与当地金融机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坚决防止出现虚假贷款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和跟踪调度,加强统计分析,做好数据资料存档备查。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动态跟踪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工作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政策落实和试点效果等情况开展评估。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经办银行加强贷款投放,强化贷后管理,加强贷款用途管控,确保享受贴息的贷款资金真正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按时报送资料。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归纳总结试点工作成功做法、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主动报告。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收集汇总审核后,形成正式文件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附件:1.xx县(市、区)xx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情况的报告
2.xx县(市、区)xx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申报资料清单
3.xx县(市、区)xx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财政奖补申请表
4.xx县(市、区)xx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财政奖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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