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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06月30日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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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农业(农牧)农村局、林草局、残联,广元市以工代赈事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启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三农”重点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有关部署,针对巩固衔接过渡期新情况、新要求,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突出资金支持重点

    (一)突出支持重点地区

    要切实将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突出位置,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重点帮扶县特别是国家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在分配衔接资金时,根据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需要,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可以单独给予定额补助支持,也可在因素法分配时适当调高重点帮扶县困难系数权重、补助系数等,确保中央和省级有关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的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强化对重点帮扶县的工作指导,督促指导及时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重点支持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支持重点群体

    各地要落实精准帮扶要求,衔接资金要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帮扶对象以及脱贫户发展生产、就业增收。

    (三)突出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

    1.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

    (1)重点内容。逐年稳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2022-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分别≥55%、60%、65%、70%且不低于上年度比例;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每年用于产业的比例≥50%且不低于上年度比例。要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

    (2)关键环节。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建设配套于具体产业项目的农业生产设施,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宣传、推介,推动产销对接平台建设和消费帮扶,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3)扶持方式。可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重点环节,具体由县级根据产业类型和支持环节论证选择。通过完善奖补政策设计,引导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人口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

    积极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托上述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优先向监测帮扶对象倾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各地要用好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帮扶资金,积极顺应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地优势资源禀赋,强化联农带农富农,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在不违反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各地利用衔接资金支持上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之外的产业项目,要更加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支持方式比选,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依托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达到30万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00万元以上),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2.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

    各地可利用衔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优先聘用监测帮扶对象等从事公益岗位,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予以适当补助,帮助就业创业增收。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程序由县级确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程序由县级确定,促进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

    利用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建设、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和实施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试点。利用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带动当地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等务工就业。利用衔接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特色优势产业,挖掘开发优势资源。利用衔接资金(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农村脱贫残疾人就业创业以及发展产业。

    3.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

    (1)重点内容。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适当补助“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整体面貌提升,特色建筑保护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不得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和超标准安排。

    (2)支持方式。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鼓励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地就业。允许各地在科学规划、统筹谋划的基础上,采取分领域推进的方式,解决符合资金用途的一两项突出短板,看准一件抓一件;或者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

    二、夯实资金使用管理基础

    (一)建立健全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且符合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省、市、县三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草和残联等各衔接资金任务方向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业项目入库指南,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入库指南要求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储备,并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各地应于当年10月以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避免出现“钱等项目”。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二)严把项目入库质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资金到位后可以立即启动。省、市两级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具体程序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夯实项目施工准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从项目库择优选择项目,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未入库项目不得编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未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衔接资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纳入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脱贫县不再单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政策要求编制整合资金使用方案。

    (四)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年度预算批复(资金安排到项目)后,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抓紧开展,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施行简易审批,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等,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省、市、县三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三、加大资金监管力度

    (一)规范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棚户(危旧房)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企业亏损、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和筹资责任的项目;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等。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党群服务中心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晰各级各部门职责。省、市、县三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商财政部门拟定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审后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职能,对市、县两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

    (三)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级使用的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实施方案的衔接资金,可按整合规定安排项目,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结合衔接资金管理规定和项目建设实际,灵活选择预拨、提前下达或按项目实施进度等方式拨付资金。建立项目资金调剂使用机制,对前期规划不实、资金对接不精准或实施困难项目,允许县级将闲置项目资金调剂用于其他建设进度快、资金需求急的项目;在保证资金投入总量不变前提下,允许县级根据项目进度需求对项目间的年度资金进行合理调剂使用。财政部门根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各地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规范列支衔接资金,各级衔接资金原则上在“21305”科目列支,并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四)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省、市两级在下达资金后30日内,对资金分配情况公告公示。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五)全面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衔接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

    (六)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地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加强衔接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金额和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不得利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或者承担的配套资金。

    四、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保障

    (一)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发挥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督促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领导作用,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县级主体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凝聚资金使用管理合力。聚焦项目储备、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提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水平。

    (二)开展定期跟踪督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调度本部门管理的任务方向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和衔接资金支出进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前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全省进度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中央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接受日常监管。在项目推进重点环节或重要施工季节,根据需要开展专门调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不断改进工作,确保衔接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

    (三)抓细政策落实工作。市、县两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全面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培训,确保有序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在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中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不断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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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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