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23年2月6日
四川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峡后续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22〕8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三峡后续资金,是指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用于三峡后续工作的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三峡后续资金由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三峡后续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三峡后续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对三峡后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会同水利厅下达三峡后续资金预算等。
(二)水利厅主要负责三峡后续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及时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全省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三)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三峡后续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四)市(州)、县(市、区)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三峡后续资金需求申报、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三峡后续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管理。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开展的三峡后续工作重点任务等采取项目法定额补助,其余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有三峡后续工作年度资金需求的市(州)、县(市、区),经核实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三峡移民人数(权重50%)。以安置的三峡移民人口为依据。
2.三峡后续工作年度资金需求(权重30%)。以有关市(州)、县(市、区)报送的三峡后续资金需求为依据。
3.项目资金绩效(权重20%)。以有关市(州)、县(市、区)三峡后续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为依据。
每年三峡后续资金分配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三峡后续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三峡后续资金重点支持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包括:
1.三峡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三峡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与三峡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6.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三峡后续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补助单位人员经费;
2.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
3.楼堂馆所建设;
4.办公场所租赁;
5.罚款、捐赠、赞助、投资;
6.偿还债务;
7.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8.其他与三峡移民后续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财政厅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三峡后续资金预算后,应会同水利厅在30日内将预算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有关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有关市(州)财政、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接到三峡后续资金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县(市、区),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三峡后续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县级报账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财政、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水利厅按照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市(州)、县(市、区)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三峡后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水利厅、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接受上级财政、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三峡后续资金使用管理具体细则,并报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
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三峡后续工作)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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