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91 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经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3日
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和水利防灾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9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农业和水利灾害、灾后恢复农业生产,以及损毁农业、水利设施修复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和水利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等;农业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植物疫情等。农业灾害具体种类和范围可由农业农村厅依据农业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商财政厅进行调整;水利灾害具体种类和范围可由水利厅依据水利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商财政厅进行调整。
第四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管理。财政厅负责编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根据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或财政部门直接掌握的材料和数据测算及提出资金额度,以及对省级有关部门所提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审核;确定或下达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监管,适时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评价。
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划,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审核下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置并向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等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申请,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和绩效评价。
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格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防灾减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申请和分配
第六条 根据年度救灾资金规模,财政厅商农业农村厅和水利厅确定分别用于农业生产救灾、水利救灾等支出方向具体额度,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地申请救灾资金应由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或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省属有关单位申请救灾资金应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厅申报。
第八条 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谎报、虚报。申请内容应包括:灾害名称、灾害损失情况(含农业和水利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水利设施损毁,因旱农村饮水困难人口、受损农作物面积,因灾死亡种畜禽〔蜂〕、种苗、鱼苗数量等)、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九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包括灾害损失情况(农业和水利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水利设施损毁,因旱农村饮水困难人口、受损农作物面积,因灾死亡种畜禽〔蜂〕、种苗、鱼苗数量等)、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管理等。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财政厅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
第十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及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据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遇特殊紧急情况,财政厅可根据灾害情况,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下达。
第十一条 各地遭受灾害时,应先调度资金,确保需要。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省级部门收到财政厅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按规定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预防自然灾害所需的设施建设和物资设备补助, 包括建设抗旱水源、蓄水池、水窖、排洪沟等,购买化肥、农膜、 植物生长调节剂、燃油、饲草料、小型牧道铲雪机具设备、防汛抗旱机具设备、人工影响天气设备及检修费、作业费等。
(二)用于防控生物灾害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作业费、有毒有害补助等。
(三)用于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设施修复和物资材料补助,包括修复损毁农业设施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生产道路, 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蜂)等。
(四)用于因灾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五)用于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泵站、河道工程、渠道)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遭受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以及解决旱区农村饮水困难的临时性工程费用和拉送水费用等。
第十三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平衡预算、偿还债务;
(二)各级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及公务接待、差旅费、会议费、 培训费、宣传费等公用经费;
(三)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施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与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救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要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救灾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提高透明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考虑到防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加强救灾资金绩效管理。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并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对事先难以确定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待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予以下达,并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救灾资金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予以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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