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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4月07日
信息来源: 科教与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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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教〔2023〕27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

为加强我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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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国家和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综合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市县为主、注重绩效、量化考核、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支持各地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优先利用闲置资源、既有建筑扩大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普惠性学位资源。

(二)支持各地巩固幼儿资助制度。免除民族自治县公办在园幼儿保教费,减免民族待遇县所有学前幼儿和其余县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保教费,确保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保教费得到减免。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减免标准执行。

(三)支持各地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支持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倾斜支持;支持民族地区长期保留的学前村级幼儿园(幼教点)建设。

(四)支持各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支持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健全成本分担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支持落实民族地区学前村级辅导员劳务报酬补助政策。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补助资金支持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教育厅负责制订学前教育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地项目实施,收集汇总各地提供的区域绩效目标、资金测算基础数据等相关材料并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按职责分工确定相关测算数据,会同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等。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各自对所报送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现阶段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主要分为三类,即资助类资金、补助类资金、奖补类资金。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总额,结合工作需要,分别确定三类资金当年预算额度。

第七条 补助资金根据不同资金类别特点,结合相关政策和省情实际采取据实法、项目法、因素法等进行分配。

(一)资助类资金。采用据实法分配,主要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十五年免费教育资助资金和非民族自治地区保教费减免资助资金。其中,民族自治地区十五年免费教育幼儿保教费减免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相关资金,按定额标准和教育事业统计在园幼儿人数据实分配。非民族自治地区保教费减免,民族待遇县按政策标准和教育事业统计在园幼儿人数计算各地资金需求,扣除中央补助资金后,省级财政按差额部分的80%据实安排;其余地区按照平均10%(原四大片区20%)的资助面,结合当地教育事业统计在园幼儿人数、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园幼儿数、城乡可支配收入、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地资助名额,按政策标准计算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补助后,省级财政结合各地财力,按总水平不超过35%给予补助。

(二)补助类资金。采用据实法分配,主要包括民族地区村级学前辅导员劳务报酬补助。具体按实施范围内平均每个行政村(行政村按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前的个数确定)配备2名学前辅导员、每人每月2400元标准,结合各地每月实际到岗辅导员人数据实分配补助。

(三)奖补类资金。包括基础补助、绩效奖励和专项奖补三部分。基础补助、绩效奖励按因素法、据实法分配,专项奖补根据省委、省政府、教育部、财政部明确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指标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绩效奖励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档定额奖励,基础补助为扣除绩效奖励和专项奖补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1.基础补助。主要考虑各地幼儿园在园人数、校舍缺口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等相关统计资料获得。具体包括:

各地公办幼儿园在园人数(25%)、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10%)、公办幼儿园新增人数(10%)、普惠性幼儿园新增人数(5%)、公办幼儿园园舍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缺口(25%)、普惠性幼儿园园舍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缺口(10%)、公办幼儿园园舍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10%)、普惠性幼儿园园舍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5%)。

补助资金按照全省183个标准县级行政区划进行分配,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城市新区和市(州)本级纳入所属行政区一并考核。基础补助按照上述因素测算后,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分别按照1.2、1.1、1.1的系数予以倾斜(分类有交叉的就最高系数,不重复享受)。

2.绩效奖励。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主要包括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普及普惠发展成效、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日常工作情况等方面(详见附件)。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考核结果定额奖励。其中:

第一档(考核结果1-10名),每县(市、区)奖励1200万元;

第二档(考核结果11-20名),每县(市、区)奖励1000万元;

第三档(考核结果21-30名),每县(市、区)奖励800万元;

在此基础上,对未进入前30名但进步最大的前10个县(市、区),按照排位每上升10名(含10名)奖励100万元,最高400万元的标准予以定额奖励。考核排名相同的县(市、区)对应增加奖励名额。

3.专项奖补。专项奖补依据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确定支持内容。每年专项奖补支持内容确定后,由财政厅、教育厅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办法。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调整完善分配方式、考核指标、因素权重、定额标准和实施期限等。

第八条 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汇总审核辖区内(含扩权县)情况后,于每年2月10日前向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对照基础和绩效考核指标,分析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对照基础和绩效考核指标,提出当年本地工作目标、年度项目规划、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九条 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扩权县(市、区)和非扩权县(区)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三十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涉及到对个人的资助或补助类资金,按照政策及时安排。

第十条 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支持情况,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要做好与扶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资金等各类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属于幼儿资助的资金,需严格按资助流程确定受助对象,确保受助对象精准。

第十一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奖补类资金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在安排资金时,要结合当地幼儿园办园条件和建设实际需要,加强全域统筹,注重投入效益,支持拟长期保留、已列入基础教育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的幼儿园,优先安排重大(重点)新建、改扩建项目,优先支持前期准备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不得过于分散,要尽可能集中财力发挥效益,做到“建一个、成一个”。

在项目实施中,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审批、调整、备案等工作。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原因或年度执行中当年项目资金结余确需调整项目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报市(州)审批,市(州)教育、财政部门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补助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与经费相关的幼儿信息、园所情况、建设内容等数据真实准确。要督促指导幼儿园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幼儿园要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各地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幼儿资助的项目资金,要加强政策执行跟踪评估,资助名额有结余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财政部门,不得用中央和省级资金抵减本级应承担资金。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教育厅、财政厅将围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抽查或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厅重点绩效评价政策(项目)的,以财政厅评价结果为准。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2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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