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教〔2023〕114号
在川部委属高校、有关省内高校,成都市、攀枝花市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
为加强我省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研〔2022〕1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贡嘎计划〉的通知》(川教函〔2023〕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支持高校“双一流”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25日
四川省支持高校“双一流”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国家和省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高校“双一流”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省级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在川部委属、省属及市(州)地方属高校(含民办)开展“双一流”建设的资金。现阶段重点支持纳入四川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贡嘎计划(下称“贡嘎计划”)的学校(学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和高校“双一流”建设计划等综合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开放竞争、定期评估、激励约束、突出重点、动态调整、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高校“双一流”建设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培养急需紧缺和拔尖创新人才。坚持立德树人,突出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支持建立健全高质量本科教育和卓越研究生教育体系,加快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加大力度培养理工农医类人才。支持建设高校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加大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储能技术、数字经济等关键领域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高层次人才和哲学社会科学拔尖人才培养。
(二)建设一流师资队伍。支持建设高校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优化制度环境,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团队,增强师资队伍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师资队伍教书育人本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优秀师资队伍。
(三)提升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持建设高校开展基础研究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天府实验室等国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为国家和省作出突出贡献。
(四)着力推进成果转化。支持建设高校强化协同创新,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推进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机衔接,服务推动四川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五)其他事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双一流”建设的其他决策部署。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调整完善支持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教育厅负责制定高校“双一流”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高校建设,对高校报送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据实据效法和因素法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
对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名单的部委属高校(学科),根据激励考核结果分配;对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名单的省属高校(学科)按照平均每个学科2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评结果分档确定。
(二)省级“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
1.对入选我省“贡嘎计划”Ⅰ类、Ⅱ类建设但未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的省属和市(州)地方属高校(学科),按照学科折算系数和上年度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原则上按照学科折算系数分配的基础部分占70%、按照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评结果分配的奖补部分占30%。学科折算系数:人文社会科学学科1、自然科学学科2。在此基础上,Ⅰ类建设学科按照同类别Ⅱ类建设学科的1.5倍系数进行折算。
对入选我省“贡嘎计划”Ⅰ类、Ⅱ类建设但未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部委属高校(学科),原则上由高校自行统筹经费建设,可考虑年度预算增长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2.对入选“贡嘎计划”Ⅲ类建设的高校(学科),原则上由高校自行统筹经费建设。对部分努力大、进步快、成效显著的Ⅲ类建设学科,经周期评价后,可参照Ⅱ类建设学科给予一定补助。
部委属高校(学科)激励考核办法和省属及市(州)地方属高校(学科)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评办法由教育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其中,年度内组织开展周期建设成效评价的,周期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周期评价按照“贡嘎计划”规定开展。为体现考核和评价的科学性,2023年暂不开展激励考核和绩效考评,从2024年起正式执行。
第七条 “贡嘎计划”支持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建设过程中,对于年度规划目标完成较差或出现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建设条件或建设成效不显著且经警示后仍无改善的建设学校(学科),追减扣回相关资金,并将学校(学科)调出支持范围。
第八条 相关高校应充分评估论证补助资金具体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合理安排预算,防止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重复交叉、低效散乱或超标准、超豪华。其中,涉及资产配置的,应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可能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支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围绕急需紧缺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的学术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培养、引进、聘任等,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二)聚焦“双一流”建设要求,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不同层次人才薪酬水平,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三)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人员经费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应当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部省属高校和市(州),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将资金申报资料报送教育厅、财政厅。申报材料应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效、主要管理措施、重大创新改革举措、问题分析与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形成闭环。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报送单位对所报送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在三十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部省属高校应当在收到预算文件后三十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单位。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不断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持续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高校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相关地区和高校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并按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教育厅、财政厅将围绕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激励考核、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评或周期建设成效评价等。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厅重点绩效评价政策(项目)的,以财政厅评价结果为准。考核或评价结果将作为建设学科调整、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相关地区和高校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其他严禁开支的支出。同时,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损毁、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地区和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校特点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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