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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普通高中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来源: 科教与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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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教〔2022〕187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

   为加强我省支持普通高中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 教育部《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4号)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支持普通高中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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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支持普通高中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支持普通高中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国家和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支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补助资金(目前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普通高中教育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综合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市县为主、注重绩效、量化考核、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落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支持各地对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全面落实生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制度,弥补公办普通高中公用经费不足。

   (二)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各地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支持纳入全省基础教育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普通高中学校新建、改扩建校舍和附属设施,不断完善校舍和附属设施功能,消除“大班额”,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普通高中学校配置配齐图书和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切实满足学校基本办学需要和高考综合改革发展需要。

具体支持的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其中,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以上学校中由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县域普通高中学校。

   (三)支持举办内地西藏高中班和甘孜高中班。支持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办好内地西藏高中班和甘孜高中班,做好在校学生学习、生活和医疗等保障支出。

   (四)支持实施高中教育强基工程。支持各地高中教育优化布局、提质扩容,对通过高中教育强基工程获得高中教育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的地区给予贴息补助。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补助资金支持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教育厅负责制定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地项目实施,收集汇总各地提供的区域绩效目标、资金测算基础数据等相关材料并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等。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各自对所报送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特点,结合相关政策和省情实际进行分配。

   (一)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采用据实法分配,按照各地上年度秋季学期公办普通高中学生人数、定额补助标准、地区困难系数等测算分配。其中,地区困难系数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支出水平确定。

   (二)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包括基础补助、绩效奖励和专项奖补三部分。基础补助、绩效奖励按因素法、据实法分配,专项奖补根据省委、省政府、教育部、财政部明确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指标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绩效奖励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档定额奖励,基础补助为扣除绩效奖励和专项奖补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1.基础补助。主要考虑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缺口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等相关统计资料获得,具体包括:

    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人数(权重25%)、各地县城(含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新增在校生人数(权重15%)、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寄宿生人数(权重10%)、各地县城(含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新增寄宿生人数(权重10%)、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缺口(权重25%)、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运动场面积缺口(权重10%)、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化解大班额数量(权重5%)。

    补助资金按照全省183个标准县级行政区划进行分配,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城市新区和市(州)本级纳入所属行政区一并考核。同时,上述表述中涉及的统计或考核数据均以上年度为基期,涉及到完全高中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办学条件的相关数据按照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人数占比进行拆分。

    2.绩效奖励。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主要包括普通高中经费投入情况、高考综合改革成效、日常工作情况等方面(详见附件)。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考核结果定额奖励。其中:

   第一档(考核结果1-3名),每县(市、区)奖补1000万元;

   第二档(考核结果4-7名),每县(市、区)奖补800万元;

   第三档(考核结果8-10名),每县(市、区)奖补500万元;

   在此基础上,对未进入前10名但进步最大的前5个县(市、区),按照排位每上升10名(含10名)奖励100万元,最高400万元的标准予以定额奖励,排名相同的县(市、区)对应增加奖励名额。

    3.专项奖补。专项奖补依据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确定支持内容。每年专项奖补支持内容确定后,由财政厅、教育厅结合实际情况,按项目法、因素法、据实据效等方法计算分配。

   (三)内地西藏高中班和甘孜高中班补助资金。采用据实法分配,根据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上年度秋季学期内地西藏高中班和甘孜高中班在校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据实测算分配。

   (四)高中强基工程债券贴息补助资金。采用据实法分配,对通过高中教育强基工程获得高中教育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的地区,按获得债券额度和当年同期发行债券票面利率给予3年全额贴息。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普通高中教育工作新要求,适时调整完善考核指标、权重和标准。

    第七条  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汇总审核辖区内(含扩权县)情况后,于每年2月10日前向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对照基础和绩效考核指标,分析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对照基础和绩效考核指标,提出当年本地工作目标、年度项目规划、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扩权县(市、区)和非扩权县(市、区)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三十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九条 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支持情况,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要做好同高中教育强基工程安排的债券资金、扶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资金以及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资金等各类项目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

    第十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在安排项目时,要结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加强区域内项目统筹,注重投入效益,优先安排重大(重点)新建、改扩建项目,优先支持前期准备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改善办学条件资金安排不得过于分散,要尽可能集中财力发挥效益,做到“建一个、成一个”。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审批、调整、备案等工作。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原因或年度执行中当年项目资金结余确需调整项目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报市(州)审批,市(州)教育、财政部门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补助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不断细化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教职工福利、临聘人员工资等人员和基本建设投资等支出。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要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做好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教育厅、财政厅将围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抽查或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厅重点绩效评价政策(项目)的,以财政厅评价结果为准。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1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支持高考综合改革激励奖补机制的通知》(川财教〔201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高中教育补助资金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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