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财政文化教育惠民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1月20日
信息来源: 科教与文化处
【字体:
【打印文本】

                                     

                                           川财教〔2022〕189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职业学校主管部门,省属职业学校:

   为加强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四川省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省级财政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省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责任清晰、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不同阶段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支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高等职业学校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开展国家和省级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四川省产教融合示范项目建设;探索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等。

   (二)支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中等职业学校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实施薄弱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在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支持薄弱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购置实训设备、教学仪器和图书等,补齐基本办学条件;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名校名专业名实训基地项目建设,促进中职教育提质培优;实施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计划;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三)支持实施职教活动周和技能大赛。支持开展全省职教活动周和技能大赛,对承办全省职教活动周和技能大赛的单位给予补助。

   (四)支持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及团队建设,重点支持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名师名校长等能力素质提升,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调整完善支持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订职业教育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项目实施,收集汇总各地(校)提供的绩效目标、资金测算基础数据等相关材料并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整体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等。

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和数据共享,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对报送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职业学校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支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资金采用据实法、项目法及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包括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2个部分,该部分奖补资金由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和改革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1.拨款标准奖补资金。采用据实法分配。对生均拨款财政补助标准达到1.2万元的省属和市(州)属公办高等职业学校,按专业系数折算的加权在校生人数占比同比例分配。

   2.改革绩效奖补资金。采用据实法、因素法分配。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双高计划”建设的学校分类分档定额补助,其中对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学校按中央补助标准的2倍予以奖补;对省级“双高计划”建设学校按高水平学校(A档)每所每年1200万元、高水平学校(B档)每所每年800万元、高水平学校(C档)每年每所500万元的定额标准补助。剩余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

基础因素(60%),主要包括毕业去向落实率(15%)、订单班学生人数占比(10%)、生师比(10%)、“双师型”专任教师占比(10%)、社会培训和技术服务(10%)、技能大赛举办及获奖情况(5%)等子因素;

管理创新因素(40%),主要包括“1+X”证书试点工作情况(15%)、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情况(10%)、高职学校资金绩效管理情况(15%)等子因素。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年度重点工作,适时调整具体因素、权重或补助额度。

   (二)产教融合示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对入选“四川省产教融合示范项目建设”的学校进行分类定额补助。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采用“一次确定、分年补助”的方式,其中人才培养类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类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并根据项目建设中期绩效评估结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支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补助资金采用据实法、项目法及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薄弱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建设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统筹中央财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和省级资金,支持薄弱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建设。按照“聚焦薄弱、弥补短板,相对集中、突出绩效”的原则,每个薄弱中等职业学校的年补助额度为400万元-800万元,在校学生低于1200人(民族地区学校低于1100人,中等艺术学校低于500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低于400人)的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基础因素(40%),包括基本办学条件达标差值占比(20%)、基本办学条件达标率(10%)、在校学生人数占比(10%);

   2.投入成效因素(35%),包括公办中职生均拨款水平(10%)、地方财政中等职业教育投入增长幅度(10%)、布局结构调整完成情况(10%)、推进职普协调发展情况(5%)。

   3.绩效管理因素(25%),包括补助资金执行率(10%)、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及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等情况(10%)、办学行为整治情况(5%)。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1.1的系数予以倾斜支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年度重点工作,适时调整具体因素、权重及倾斜系数。

   (二)中等职业教育名校名专业名实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对遴选确定的中等职业教育名校名专业名实训基地立项建设学校在建设周期内分类定额补助,建设周期为3年,对五星、四星及三星立项建设学校分别按每校每年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财政厅、教育厅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对立项建设学校开展年度监测、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补助额度。

   (三)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计划补助资金。按照各类补助政策标准和学生人数据实分配,具体标准如下:

   1.对内地“9+3”学生据实免除3年学费,按每年3000元补助一、二年级生活费、按每年1500元补助三年级生活费(其中,“特困生”一、二年级每生每年生活费4500元、三年级每生每年生活费2250元),按每年1500元补助3年书本住宿及交通费、对新生按300元补助冬装费、据实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对学校给予每生每年500元的工作经费和毕业生每生500元的就业经费;

   2.对在藏区和峨边县、盐源县、甘洛县内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免学费和助学金的基础上,对三年级学生按国家中职助学金补助标准的一半补助生活费,在现行补助标准下,为每生每年1000元。

“特困生”指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间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

   (四)“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补助资金。采用据实法分配,结合“1+X”证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当年新增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1+X”证书按平均每个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职教活动周和技能大赛补助资金。采用据实法分配,按照“结余扣回、超支不补”的原则,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赛事活动实际开展情况,对中职技能大赛和职教活动周给予补助。

   第九条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按照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职业学校,应当于每年2月中旬将申报资料报送财政厅、教育厅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逾期未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重大创新改革举措、问题分析与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一条 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在三十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省属职业学校、扩权县(市、区)和非扩权县(市、区)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三十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支持情况,加大统筹力度,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结合实际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或地方急需特需专业,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专业倾斜;要进一步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中长期计划撤并或取消的学校和专业不得纳入支持范围。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补助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要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各地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并按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围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抽查或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厅重点绩效评价政策(项目)的,以财政厅评价结果为准。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20〕87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