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教〔2022〕157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组成,省级补助资金根据中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按照因素法一并分配下达。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22〕36号),落实好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按照场馆隶属关系做好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资金申报和信息公开工作。每年7月10日前,各市(州)体育部门将本地区体育场馆(范围详见附件2)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年度工作情况汇总报送省体育局,并通过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同步公开;每年8月5日前,会同财政部门向省体育局、财政厅申报补助资金;每年8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汇总报送省体育局,并通过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同步公开。
三、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已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考核范围,各地要建立完善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快资金执行进度,保障民生资金投入,推动工作落地见效。对外开放服务存在重大问题以及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场馆,经核实确定将取消或核减下年度补助资金,并严肃追责问责。
四、原《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71号)和《四川省体育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通知》(川体经〔2019〕12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四川省公共体育场馆范围及标准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体育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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