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在民族地区幼儿园全面实行保教费
减免资助政策的通知
川财教〔2013〕76号
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减轻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家庭经济负担,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对民族地区在园幼儿全面实行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我省民族地区60个县的在园幼儿保教费减免资助面由10%扩大到100%,每人每月减免保教费6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共600元)。届时,民族地区不再执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中规定的困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民族地区幼儿园仍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减免资助资金的具体资助办法由各幼儿园自主确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减免保教费所需资金,除中央奖补后的差额部分,省财政按总水平的80%对各地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市(州)本级对县(市、区)的补助标准由各市(州)自主确定。
二、工作要求
在民族地区幼儿园全面实行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有关市(州)、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做好新旧资助政策的衔接工作。教育部门和有关幼儿园要切实做好工作安排、政策宣传和具体实施准备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本级应分担的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安排,并连同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