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4.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公告2020年第13号)
5.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税〔2017〕77号)
6.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下列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降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16%税率下调为13%;10%税率下调为9%。
(2)缩短不动产抵扣时间。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正常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
(3)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该政策)
(5)试行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税比例为60%。
7.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下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税〔2019〕13号、川财规〔2019〕1号)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四川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8.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税〔2018〕91号)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税〔2017〕77号)
10.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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