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等部门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川财综﹝2018﹞52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选择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妇联作为第二批试点编制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级单位。现将相关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需要,各部门如需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厅审核同意。
二、从2019年起,纳入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都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各市(州)、县(市、区)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参照省本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