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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税〔2021〕4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通知。暂停征收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保障水利发展方面的支出。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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