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监督〔2022〕11号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有机结合效能,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要求,我厅决定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方式
组织全省范围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 号)规定,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选重点检查对象,并将涉及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纳入重点检查名单。财政厅和省注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确定的对象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检查以2021全年和2022年上半年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主,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和延伸至审计客户,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同步开展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
是否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除纠正错误审计意见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以外,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舞弊迹象或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针对审计高风险领域,进驻被审计单位前,是否通过市场、媒体、分析师、监管部门网站、前任注册会计师等多方渠道,收集企业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风险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形成客户风险分析和应对报告;进驻被审计单位后,是否对相应风险点强化审计程序、扩大抽查比例、增加审计证据,有效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提升审计质量。
(二)执业许可条件方面。
合伙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股东,下同)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合伙人人数是否符合条件;合伙人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团队或个人挂靠在本所,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借用、冒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发生变更、终止等情况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形;是否存在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政策的其他行为。
(三)一体化管理方面。
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财务、业务、质量和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管理。
(四)从业人员独立性保持方面。
是否同时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可能损害其独立性且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非鉴证业务;审计收费是否采取或有收费方式;项目组人员、质量复核人员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主要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行为,是否持有被审计单位股票,是否兼任被审计单位董事、监事或高管;是否未按规定轮换有关审计人员。
(五)信息安全方面。
存储业务工作、被审计单位资料的数据服务器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器是否架设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置安全隔离或备份,服务器的访问及相关数据调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审计数据保存是否符合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及被审计单位信息保密要求;是否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出境涉密筛查制度及程序;是否对境外网络成员所或合作所访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设有隔离、限制、权限管理等措施。
(六)职业风险防范方面。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职业责任保险购买、赔付情况。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省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出具的所有鉴证业务报告,包括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以上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形成自查报告,于2022年7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加盖公章后,以PDF格式报送至scfinance2021@163.com。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2年8月起至10月)。此次检查将由财政厅和省注协联合开展,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重点检查名单将在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由检查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会计师事务所。
四、检查处理
财政厅和省注协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合审理,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问题严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同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即“一查双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结果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协网站向社会公告。对拒不配合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从重、从严处罚。
五、相关要求
(一)全面自查整改。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要求梳理工作底稿,整理档案资料,认真开展自查。同时,全面反映问题,迅速纠正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
(二)积极配合检查。接受重点检查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安排人员如实回答检查人员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和抵制正常的检查工作。指定专人统筹协调检查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依法检查,坚持秉公执法,保持独立性,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注重疫情防控,严格遵守当地防疫规定。
联系人:财政厅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袁瑜娟 028-86711864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段 雁 028-85317272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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